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关于申报“临沭县朱村旅游码头工程”建设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临沭县朱村旅游码头工程占用沭河、分沂入沭水道岸线均为保留区。你局组织编制的《临沭县朱村旅游码头工程占用岸线保留区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对项目占用沭河、分沂入沭水道岸线保留区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红色文化教育发展需求,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沭河码头建设后能够保证该段河道河势稳定,沭河码头和分沂入沭水道码头所占岸线保留区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符合《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要求,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临沭县朱村旅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曹庄镇朱村,包含沭河、分沂入沭水道两处码头。
(一)沭河码头
沭河码头位于朱村沭河大桥南侧沭河右岸,相应沭河右堤桩号为1+807~1+980,码头采用凹入式,顺岸布置,长168m,码头距沭河右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380m。码头前沿上游侧113m,采用重力式梯形混凝土挡墙结构,顶宽1m,底宽5m,总高7m,墙顶平河岸滩地,墙底在河底埋深2m。码头前沿下游侧50m,采用0.6m厚斜坡式混凝土结构,坡顶平河岸滩地,坡底平河底。
(二)分沂入沭水道码头
分沂入沭水道码头位于分沂入沭水道朱村桥北侧分沂入沭水道右岸,相应分沂入沭水道右堤桩号为4+216~4+390,码头采用凹入式,顺岸布置,长168m,码头距分沂入沭水道右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62m。码头前沿上游侧113m,采用重力式梯形混凝土挡墙结构,顶宽1m,底宽5m,总高7.8m,墙顶平河岸滩地,墙底在河底埋深2.8m。码头前沿下游侧50m,采用0.6m厚斜坡式混凝土结构,坡顶平河岸滩地,坡底平河底。
在分沂入沭水道码头区域内顺堤防(夹角15°)新建进出场道路一条,路宽8m,坡比1:10,路面结构自上而下为20cm厚C25混凝土+12cm厚碎石垫层,道路在滩地段平周围滩地高程,道路一侧设置2m宽步行台阶。
三、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一)岸坡护砌
对沭河码头上下游各30m范围岸坡进行防护,坡比1:1~1:1.5,结构自上而下为30cm厚M10浆砌块石+15cm厚碎石垫层,护岸两端设置混凝土齿墙。
对因施工破坏的分沂入沭水道岸坡进行原标准恢复。
(二)移建大官庄水利枢纽拦河索
同意移建大官庄水利枢纽拦河索,具体方案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同意后实施。
四、进出场道路及台阶建设不得削弱堤防断面,不得严重阻水。
五、你局应加强防洪风险管理,严格按照承诺的措施,汛前或非汛期行洪前停止码头运行,将所有船只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六、你局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工程涉河部分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及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八、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含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安排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核验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你局应报请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应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九、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十、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国土、环保、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事项,你局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一、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二、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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