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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兰山区花园水电站工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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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0〕3号


 

关于临沂市兰山区花园水电站工程的审查意见

 

山东沂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临沂市兰山区花园水电站工程建设"的请示》(沂蒙建〔2009〕2号)收悉。此前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在所报位置建设花园水电站工程。拟建水电站工程位于花园橡胶坝右端,相应祊河中泓桩号16+995。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等别为Ⅲ等,按Ⅷ度地震烈度设防。水电站主要由引水渠、前池、电站进水闸、电站厂房、尾水闸及尾水渠六部分组成。水电站发电设计流量30m3/s,选用5台ZDT03-LMY-120型轴流水轮机,5台SF250-20/990发电机,总装机容量为1250kW。引水渠左侧与橡胶坝护岸连接,右侧护岸向上游延长50m;出水渠上游护坡与橡胶坝导流墙连接,下游护坡与桥台护坡连接。
  二、拟建电站位于行洪河道内,电机层位于设计洪水位以下,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工程防护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每年汛前应制定和落实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及工程自身安全。
  三、拟建电站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祊河行洪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弃土和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四、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须服从防汛需要和防洪统一调度,因河道行洪对电站造成的安全和效益影响,河道管理单位概不赔偿。
  五、水电站工程涉及橡胶坝、花园大桥、灌溉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得相关单位同意。为确保安全,应切实做好与橡胶坝工程的连接及花园大桥路堤、桥墩的防护措施。
  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须经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护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和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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