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13号
不予辛凯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辛凯:
我委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了你提出的在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东沂河河道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在提交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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