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20号
关于飞龙公司在中运河建设广告牌的审查意见
邳州市飞龙广告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邳州市飞龙广告公司在中运河设立广告宣传摊点请示》(飞龙广〔2010〕0010号)收悉。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单位在中运河河道内建设广告牌工程。拟建广告牌工程位于连徐高速中运河大桥上、下游两侧,共布设12块。上、下游侧各布设6块,其中4块布置在河道滩地上,距内堤脚不小于50 m,距主河槽岸线不小于50 m;2块分别布置在两岸堤防背水侧。广告牌立柱采用直径80 cm钢管制作,基础为300cm×300cm×300cm(长×宽×高)砼基础,广告牌面为钢结构,立面尺寸为1800cm×600cm。广告牌立柱在顺水流方向与公路桥桥墩对齐,距桥面板边沿不小于30m,基础顶高程不高于滩面高程。
二、为减少该建设项目对堤防管理及今后规划建设的影响,两岸堤防背水侧广告牌距外堤脚距离应不小于50 m,相应调整设计方案。
三、该段中运河已按照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为确保安全,广告牌工程应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你单位应据此复核广告牌基础埋深,确保安全。建设和运营期间,如因河道行洪对广告牌工程造成损坏,防汛和河道管理单位概不赔偿。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河道占用补偿等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不得安排在汛期施工,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须运出堤外。对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施工,必须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和验收。工程竣工后你单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河道管理单位。
五、今后如因水利规划、河道治理等需要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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