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33号
不予薛团喜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薛团喜:
我委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了你提出的在莒南县板泉镇潘庄村沭河河道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因你提出的申请涉及到潘庄村的重大利益,我委于2010年4月8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你与另一申请人朱孟观的陈述与申辩,同时听取了利害关系人潘庄村委的意见,并对递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审查,会后根据听证笔录制作了听证报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与勘验。经综合分析听证笔录及审查相关证据,我委认为你申请的砂场路线无事实上的可行性,如允许通行则将破坏河道堤防完整,不利于河道管理与防汛安全,故你提交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缺乏所必需的路线,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以及《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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