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30号
准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侯丕言:
我委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你提出的在郯城县高峰头镇高峰头三村沭河河道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在许可区域范围内采砂(具体开采区域与许可期限等事项另见河道采砂许可证),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停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办理其他许可手续的,从其规定。
请你于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你应立即停止采砂。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采砂 决定书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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