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64号
关于蚌埠八里沟东排涝泵站出水管道穿越堤防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蚌埠八里沟东排涝泵站出水管道穿越堤防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蚌重函〔2011〕44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八里沟东排涝泵站出水管道穿越堤防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在蚌埠市西区防洪堤桩号约1+520(桩号起点为许庄)处垂直堤轴线穿越堤防,穿堤后在淮河右岸滩地内、八里沟闸下游约70m处入八里沟。泵站设计流量为3.9m3/s,出水管道采用两根平行布置的压力钢管,管径为DN1200mm,两管中心间距2m。管道首段采用埋管施工,长18.5m,管道中心线高程17.9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后通过2个弯头抬高至地面以上明敷,管道中心线高程21.80m,水平敷设至堤防背水侧堤脚处;然后沿坡面爬至24.55m(管道中心线高程),水平穿越堤防;管道穿堤后顺坡至迎水坡堤脚后改为埋管,管道中心线高程16.30m;管道出水口处为八字式出水口。管道穿堤段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涵保护,两孔,每孔涵内尺寸为1.8m×1.5m(宽×高),垫层底高程为23.40m,涵两端进行封堵。
二、盖板涵结构设计应满足堤顶防汛道路车辆通行荷载要求,涵内应设管道支座以利稳定,箱涵迎水侧应妥善进行封堵处理。管道爬堤处不得削弱堤身设计断面,管道出水口处应进行一定范围的护砌。埋管段应充分考虑管道震动对堤基土层的影响,尽量远离堤脚,确保堤防防洪安全。
穿堤盖板涵设计、堤防恢复、管道沿线防护设计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工程同步实施。
三、蚌埠城市圈堤为一级堤防,其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施工资质。穿堤箱涵、堤防开挖与回填等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并做好开挖边坡的支护和穿堤处防渗处理。施工弃土应妥善堆放,不得弃置于河道滩地内。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期不得破堤施工。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河道滩地内除施工围堰外不得设置其他阻水构筑物。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承担工程影响堤段的维修养护任务,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河道安全管理。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九、拟建工程为雨水排涝泵站,如涉及排污水,应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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