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39号
关于安徽利辛板集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国投新集电力利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对<国投新集板集发电厂2×1000MW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组织评审的函》(利辛电力〔2011〕17号)和《关于"国投新集板集电厂2×1000MW工程"项目名称变更的函》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对《国投新集板集发电厂2×1000MW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并提出了复核意见。根据专家复核意见及修改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委批复意见(对项目名称变更后具有同等效力)如下:
一、《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和论证范围较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生产用水以茨淮新河地表水、西淝河下段在建的阚疃南闸上洼地蓄水联合供水的取水方案,以及建设项目年取水总量1778万m3(其中生产用水1776万m3、生活用水2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98m3/s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茨淮新河阚疃闸上水源、西淝河阚疃南闸上水源的长系列水量调节计算成果,以及根据调节计算结果提出的通过茨淮新河、西淝河联合供水等工程和调度措施,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基本可以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设计机组发电平均耗水指标0.451m3/(s·GW)、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7.8%~98.3%等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取用水量。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对外排放的退水方案。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六、你公司应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枯水年份取水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八、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你公司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亳州市水务局、利辛县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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