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61号
关于山东省费县北尹祊河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费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申报"山东省费县北尹祊河大桥工程建设"的请示》(费交报字〔2012〕19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山东省费县北尹祊河大桥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祊河中泓桩号35+360处,桥梁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桥梁荷载等级公路-Ⅱ级。桥梁全长816m,桥宽12.0m,桥跨布置采用27×30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交角4°,桥梁梁底高程94.89 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箱梁,下部结构除27号台采用肋式台外其余墩台均采用柱式墩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采用路堤与右岸堤防平交连接。
二、桥梁建设对左岸规划堤防的实施产生一定影响,你局应根据现行堤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先行实施桥梁建设影响范围内的堤防。
桥墩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有一定影响,你局须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100m范围内的左右岸堤防迎水坡及河道岸坡进行防护;对河道行洪断面进行适当补偿。
桥梁引路路面与桥址上下游堤顶防汛道路之间应平顺连接并进行硬化。
上述规划堤防建设、堤(岸)坡防护、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桥堤连接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三、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山东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为保证桥梁工程自身安全,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有关设计指标。
六、拟建桥梁对规划涵洞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涉及涵洞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问题,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2年10月21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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