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38号
关于宿州钱营孜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钱营孜综合利用电站筹备处报来的《关于对〈宿州钱营孜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组织评审的请示》(筹备处〔2013〕1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对《宿州钱营孜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委基本同意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和论证范围合适,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宿州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为生产用水水源,新汴河宿县闸上地表水为再生水备用水源的取水方案,以及建设项目年取用再生水量652万m3、年备用水量88万m3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宿州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可供水量的分析预测结果和对新汴河宿县闸上地表水的调节计算结果,以及根据分析计算结果提出的建设项目现状年和规划水平年97%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基本可以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最大耗水指标0.534m3/s·GW、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8.3%等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取用水量。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设入河排污口的退水方案。
建设项目业主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他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六、建设项目业主应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枯水年份取水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水法规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我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向监督管理单位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八、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业主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建设项目业主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宿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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