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凤阳县淮河晏甘圩治理工程水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凤阳县淮河晏甘圩治理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凤阳县淮河晏甘圩治理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晏甘圩位于花园湖行洪区进洪闸上游淮河右岸,为淮河干流滩区生产圩,历史上为群众自发建设形成,现状圩区面积约3.4km2,圩堤长约2.04km,区内主要为耕地。由于圩堤束窄了河道行洪断面,造成水位壅高,对淮河干流洪水特别是中等洪水安全下泄影响较大。为保障淮河干流行洪安全,兼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凤阳县水务局提出实施凤阳县淮河晏甘圩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干流河道设计泄洪能力涡河口以下为13000m3/s,设计防洪水位吴家渡22.4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浮山18.35m。《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提出实施生产圩处理。
凤阳县淮河晏甘圩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通过铲除圩堤、实施河道切滩等措施对晏甘圩进行治理,恢复和保障河道行洪能力;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利用现状花园湖进洪闸对外道路等建设封闭堤圈等,保障区域防洪除涝安全。新(改)建堤防、穿堤涵洞、防洪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2级;泵站设计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抽排流量为2.93m3/s,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5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施工导流标准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
统筹考虑淮河干流防洪安全和凤阳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工程提出的任务、规模和标准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本次铲除晏甘圩圩堤并实施河道切滩等措施后,该段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恢复;花园湖进洪闸对外道路及以东部分位于行洪边界之外的死水区,利用对外道路建设堤防未减少行洪断面,两岸堤距与上下游堤距基本协调;拆除花园湖进洪闸对外道路现状配套路涵并建设排涝泵站,充分利用了现有渠道水系,建设影响范围较小。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根据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排涝泵站建设对淮河行洪影响较小。鉴于淮河防洪地位十分重要,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汛期调度运行管理,并严格服从淮河防汛调度总体安排,确保淮河干流防洪安全。
五、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铲除圩堤、建设新堤、河道切滩、排涝泵站、河滩集体土地征收等。
对晏甘圩现状圩堤、花园湖进洪闸部分导流堤以及凤翔路部分路基进行铲除,总长2.45km,均铲至17.0m地面高程;清除晏甘圩堤南侧河滩上港池开挖弃土堆。
建设堤防2.19km,堤顶高程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加2m超高确定。凤翔路以北利用花园湖进洪闸现状1.71km对外道路建设堤防,采用土堤加防浪墙结构型式,堤顶高程22.5m、顶宽10m,其中在0+000~1+450段(工程桩号,0+000处为对外道路与导流堤交接处)背水侧增设戗台,顶高程19.5m、宽20m,边坡1:2.7,堤防和进洪闸导流堤迎水侧堤肩增设倒“T”型C25钢筋砼防浪墙,高0.6m,总长1.96km,墙顶高程23.0~23.1m,每隔0.8m设0.6m×0.3m(宽×高)装饰齿墙;凤翔路以南新建堤防0.48km,堤顶高程23.05m,顶宽10m,迎背水侧边坡均为1:3;凤翔路与堤防交接处堤防路面加高至23.05m,向北按1:25放坡衔接;新建堤防与花园湖进洪闸导流堤连接处调整为圆弧状衔接。
为消除堤防建设影响,对右岸滩地进行切滩(切滩上口线起讫点坐标分别为X=******、Y=******,X=******,Y=******(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总长1.29km,底高程7.01~7.05m,平均宽50m,边坡1:4。凤翔路以北堤防迎水侧边坡采用连锁式生态护坡进行护砌,长1.71km,护砌范围为堤脚至设计洪水位以上0.5m;凤翔路以南堤防迎水侧边坡采用植草护坡,长0.48km;堤防背水侧边坡均采用植草护坡。
拆除现状对外道路配套路涵,原址建设堤后式排涝泵站,进水池长7.5m、宽8.4m,底高程11.85m;主泵房长14m、宽9.6m,泵室底板顶高程11.85m;压力水箱长9.5m,宽由9.25m渐变至3.25m,底板顶高程13.39m;穿堤箱涵采用单孔2m×2m钢筋砼箱型结构,底板顶高程13.39m;淮河侧布置防洪控制闸,启闭台顶高程23.4m,启闭机房与堤顶间设工作便桥;防洪闸出口设8m长消力池;消力池出口接20m长海漫,海漫末端设5m长抛石防冲槽,槽深1m;防冲槽外接出水渠,渠底高程13.39m。
征收原圩堤与本次建设堤防之间的集体土地1314亩,土地性质调整为国有水利用地,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并妥善进行生产安置。
六、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堤防与排涝泵站穿堤涵洞结合部位方案设计,加强防渗处理等,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安全。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八、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九、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河道管理范围内现有粮库及管理用房、鸿运港务办公楼等妨碍行洪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恢复至原地面高程,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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