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51号
关于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涡河大桥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谯城区牛集镇涡河大桥跨越涡河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谯交〔2013〕39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涡河大桥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和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太清宫镇之间、丁沟闸下游0.5公里处跨越涡河,相应左岸堤防桩号3+380。桥梁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桥梁全长620m,主桥宽14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桥梁跨径布置为6×30+2×40+100+2×40+6×30m。主桥采用混凝土系杆拱,引桥采用等高度连续箱梁。桥梁梁底与两岸堤防之间的净空高度分别为3.44m、3.02m。
拟建桥梁主墩中心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为:
9#桥墩:X=3751233.3244,Y=39367724.7265;
10#桥墩:X=3751134.2076,Y=39367737.9870;
二、河道内桥墩侵占了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有一定影响,你局应在维持两岸现状河岸线不变的基础上,对桥梁雍水影响范围内河道行洪断面进行适当补偿。结合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方案,复核、调整桥墩和承台设计,桥墩承台顶高程不得高于实施断面补偿工程后的河底线高程。
为保证防洪工程和桥梁自身安全,你局应对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岸坡、堤坡进行防护,对近堤桥墩周边进行防渗处理。
梁底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不能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你局应在堤防背水侧按三级公路标准傍堤坡修建防汛通道,净空不得低于4.5m,净宽不小于6m,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上、下坡道纵比降不大于3%,防汛坡道不得削弱堤身设计断面,且与堤顶防汛道路顺接;防汛通道与堤防交汇处应设置路标指示牌。
上述断面补偿、堤(岸)坡防护、近堤桥墩防渗处理、防汛通道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我委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三、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开工前,通知我委派员对工程施工位置和界限实施监督。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亳州市、鹿邑县防汛主管部门。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亳州市水务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亳州市水务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河南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亳州市水务局备案。
五、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9月22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河南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亳州市水务局、鹿邑县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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