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62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准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宿迁市砂矿:
我委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骆马湖宿迁境内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在许可区域内采砂,许可开采方量、采砂船准入数量、准采深度、许可期限、采砂船技术要求等指标详见附件和河道采砂许可证。请你公司于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骆马湖水利管理局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开采总量时,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采砂。
联 系 人: 张富山 葛彦军
联系方式:0516-83681983 0527-84335237
附件:宿迁市砂矿采砂行政许可明细表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0月25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