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15号
关于蚌埠市滨河大道(胜利西路-朝阳路段)道路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商情审批蚌埠市滨河大道(胜利西路-朝阳路段)道路工程设计方案的函》(蚌规函〔2013〕193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市滨河大道(胜利西路-朝阳路段)道路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道路位于蚌埠市禹会区,紧邻淮河城市圈堤南侧,西起胜利西路,东至朝阳路,全长约1670m,为城市次干道。道路总宽度63~77m,其中道路红线宽30m,两侧绿化景观带18~32m,蚌埠圈堤堤顶景观步道15m。道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高程与现状堤顶高程基本相平。
道路起止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
起点(朝阳路):X=46875.301,Y=32391.177;
终点(胜利西路):X=46220.951,Y=31079.773;
二、蚌埠城市圈堤为重要的一级堤防,关系到蚌埠市防洪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削弱蚌埠市城市圈堤的防洪能力。工程施工前应按堤防设计标准先行对堤防全线进行达标,并做好道路与堤防衔接处加固与处理,确保堤防防洪安全。
你局应明确工程运营及管理单位,与蚌埠市淮河河道管理局签订有关协议,落实该段堤防的日常管理、维修与养护职责。
三、你局应组织设计单位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设计。电信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不应占用堤身设计断面布置,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管道漏水浸泡或冲刷堤身;进一步明确工程取土方案。如在河滩地取土,应按规定履行有关水行政许可程序。设计报告修改完善后报我委核备。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涉及水系改造、穿堤建筑物拆除或加固工程、堤防达标以及道路与堤防衔接处理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进行专项设计,报蚌埠市水利局批准后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五、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开工前,通知我委派员对工程施工位置和界限实施监督。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不得影响堤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蚌埠市防汛主管部门。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或补偿。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影响范围内的堤防、穿堤建筑物的安全监测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出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蚌埠市水利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蚌埠市水利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蚌埠市水利局备案。
七、工程对席家沟排涝站、新船塘排涝站、蚌埠市天然气管道穿越淮河工程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妥善处理。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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