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23号
关于35kV纪港线改造工程线路跨越沂河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35kV纪港线改造工程线路跨越沂河的请示》(徐供电运检〔2013〕351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35kV纪港线改造工程线路跨越沂河的建设方案。拟建线路位于徐连高速公路沂河大桥下620米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在新沂市草桥镇附近跨越沂河,相应沂河左堤桩号30+850、右堤桩号31+900。线路跨越沂河共设6座铁塔(12~17号),其中,12、17号在堤外,13~16号在滩地内,12号铁塔距右堤背水堤脚125米,17号铁塔距左堤背水堤脚150米,13号铁塔距右堤迎水堤脚130米,14号铁塔距主河槽右侧河口40米,15号铁塔距主河槽左侧河口120米,16号铁塔距左堤迎水堤脚160米。导线距堤顶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为9.8米。拟建线路建成后,南侧约1.5公里处原有老线路全部拆除。
二、铁塔的建设可能造成河势改变和局部冲刷,为保证防洪工程安全和铁塔自身安全,你公司应对塔基周围一定范围的河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根据冲刷分析成果和河道变化趋势,进一步复核塔基安全,同时应考虑沂河采砂对塔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应将原有老线路拆除方案报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后实施,拆除工作不得影响防洪工程的安全。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及时清除施工弃土、建筑垃圾和临时设施,运出管理范围以外,恢复河道、堤防原貌,保证防洪工程安全。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清理河道内铁塔周边漂浮物,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并将监测资料及时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负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河道管理单位。
六、该项目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尚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2月24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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