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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银河船舶修造厂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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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4〕44号


 

关于济宁银河船舶修造厂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济宁银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济宁银河船舶修造厂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银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201401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济宁银河船舶修造厂工程的建设方案。

拟建项目位于微山县留庄镇驻地西1500m,小荆河北岸,南四湖东岸,对应南四湖湖东堤桩号为0+5931+2550+000为北沙河入南四湖口,下同)。项目主要包括船舶修造区、自备码头区及附属区,采用顺岸式布置型式,全长662m

船舶修造区位于船舶修造基地北部,长552m,陆域尺寸为410×132m,地面高程同滩地平均高程36.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船舶修造区共布置14座船舶修造平台,配备下水车、横移车、船台小车、起重机械等设备;船舶修造区南侧布置1处干船坞,坞室长80 m,宽20m,坞室顶高程36.4m,底高程同河底高程29.3m,采用钢筋砼结构。

自备码头区位于船舶修造基地南部,长110m,顺岸式布置1个泊位,码头总长141.6m,其中两段折线长48m,直线长93.6m,折线与直线夹角120°,码头面顶高程36.4m,港池底高程29.3m

附属区主要包括船舶研发中心、预处理及舾装加工车间,工器具加工厂、船体配件装配车间等。其中,船舶研发中心位于南四湖湖东堤背水侧,平面轴线尺寸58.0m×17.6m,地面高程37.6 m,总高15.75m;预处理及舾装加工车间厂房平面轴线尺寸36.0m×50.0m,工器具加工厂、船体配件装配车间为72.0 m×50.0m,厂房净高16.7m

项目区加固现有坡道作为进出港道路坡道,位于南四湖湖东堤桩号1+045处,坡道与堤防正交,宽10.0m,坡比均为110,路面采用C30砼路面。

拟建项目关键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为:

项目最北侧端点:X=492094.34Y=3875820.6

项目最南侧端点:X=492134.14Y=3875156.9

二、南四湖是沂沭泗水系重要的防洪调蓄水库和南水北调东线调水调蓄水库,同时也是苏鲁两省重要供水水源地,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非生产设施及附属区的预处理及舾装加工车间、工器具加工厂、船体配件装配车间等须调整布置在湖东堤背水侧。所报建设方案未调整布置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项目实施监督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服从管理。

三、项目进出港道路翻越堤防,对堤防安全与管理有不利影响,你公司须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堤防及堤顶道路进行加固。

为保证防洪工程安全,你公司须对项目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南四湖湖东堤迎水坡、河岸岸坡进行适当防护。

堤防及堤顶道路加固、堤(岸)坡防护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经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审核后与拟建项目同步实施。

四、项目位于南四湖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以下及南四湖湖东滞洪区界漷片淹没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加强洪水风险管理,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保证南四湖防洪安全和项目自身安全。

五、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湖泊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湖泊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山东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项目涉及航运、南四湖入湖支流排涝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5月7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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