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50号
关于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机组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国电蓬莱〔2014〕8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对《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及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和论证范围基本合适,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编制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水方案和取水规模。建设项目年取用水量261.4万m3,其中,锅炉、脱硫及部分工业冷却水采用海水淡化水,年取用水量257.3万m3;生活用水采用邱山水库地表水,年取用水量4.1万m3;海水淡化备用水源为邱山水库地表水,年备用水量40.6万m3。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海水的供水工艺、海水淡化的处理工艺和处理水量、邱山水库地表水供水能力的分析结果,以及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的建设项目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97%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基本可以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扣除供热后耗水指标0.115 m3/(s·GW)等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淡水取用水量。
五、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排水采用完全分流制,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集中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的退水方案。你公司应制定非正常状况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他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六、你公司应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枯水年份取水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我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向监督管理单位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交纳水规费。
八、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你公司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5月14日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烟台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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