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56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准予设置南水北调宿迁市
尾水导流工程入新沂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
宿迁市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设置南水北调宿迁市尾水导流工程入新沂河排污口的请示》(宿水发〔2014〕45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2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的规定,决定准予设置南水北调宿迁市尾水导流工程入新沂河排污口,要求如下:
•一、 设置地点、排放方式及排放口门
宿迁市尾水导流工程入新沂河排污口设置于新沂河北泓(东经118°24′44.33″,北纬34°06′21.45″),排放方式为管道连续稳定排放,排污口口门设置应便于监测和管理。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尾水排放总规模为28.6万吨/日(含一期截污导流工程7万吨/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COD≤5220吨/年,氨氮≤522吨/年。
三、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编制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杜绝事故排放。
四、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1、严格控制接管和尾水排放的水质标准,禁止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积极做好尾水综合利用,尽量减少入河排放量。
2、安装入河排污口水量计量装置和在线COD、氨氮测定仪,监测数据及时报流域管理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立标管理,接受监督。
3、尾水导流工程运行后,你单位要严格监管相关污水处理厂原排放口,不得再排放污水。
五、其他要求
1、本排污口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建设项目仍未获批准或排污口工程未开工建设,应重新按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
2、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3个月后,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的相关要求,向淮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抓紧落实入河排污口管理和运行单位,并及时报淮委。
联系人:郁丹英 0552-3092617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6月6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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