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83号
关于同意核发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热电厂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热电厂项目(以下简称"实联化工热电厂")取退水设施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同意核发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4〕第00027号),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联化工热电厂生产用水取用苏北灌溉总渠地表水。取水口位于张码西干渠新张码洞下游4km处西岸(与100万t/年碱项目共用),许可年取水总量540万m3。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确保污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做到生产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盐化新区渠南污水处理厂,不设置入河排污口。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计量工作。实联化工热电厂要独立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和在线传输设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取用水计量信息应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取用水资料,并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
四、实联化工热电厂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自2014年起,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和江苏省水利厅报送项目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委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经我委批准。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淮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淮安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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