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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城市圈堤外滩地环境应急治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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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蚌埠市城市圈堤外滩地环境应急治理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蚌水规计〔2014〕16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市城市圈堤外滩地环境应急治理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治理范围为蚌埠市龙子河口至朝阳路桥西约300m段淮河南岸滩地,总长约5.8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水污染防治工程。清除龙子河口至朝阳路桥西约300m段(0+000~5+800)城市圈堤外滩地所有养殖、耕种、砂场、垃圾、违章建筑物,清除的垃圾和砂子外运。

2、水生态恢复工程。包括河岸线整修,护堤地加宽,建设群众健身场所,滩地布置景观石,植树种草,种植水生植物,打造湿地。

对1+500~3+300段淮河河岸线进行整修,采用降滩方式,将现状高程16.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左右的河岸滩地降至12.00m,降滩宽度为5~80m。降滩后以1:4的边坡与滩地衔接。

利用降滩弃土将护堤地加高加宽,高程由18.50m左右抬高至20.00m,1+500~3+500护堤地宽度由30m加宽至60m,3+500~4+500段护堤地由30m加宽至50m。护堤地与16.00高程左右滩地采用1:3坡顺接,中间设10m宽,高程为18.00m的平台。对20.00m高程护堤地与16.00m高程滩地的衔接边坡进行生态防冲护砌。排水沟沿护堤地平台外侧东向布置,护堤地南北向每100m布置一条排水支沟。

沿护堤地中心位置及20.00高程平台与砼护坡交界处东西各布置一道人行便道,宽度分别为2.5m和2m。在护堤地上设置健身场所,包括8处健身器材场、6处篮球场、3处沙滩足球场、3处沙滩排球场,场地顶面高程20.00m。

3、水文测报站维修。重做水文测报站引水连通管及抽真空设备,重做水位标尺,管理房维修。

4、封堵三号旱闸。封堵方式采用闸室内迎水和背水侧砌墙,墙内外填土,迎水侧墙体在23.00高程以下为钢筋砼结构。封堵后堤防断面回填至与现有堤防一致。

5、恢复冬泳基地。按原规模恢复冬泳基地,在16.00高程滩地新建砼地坪120m2,热身砂地500m2,抽水井1眼。

6、治淮路排涝出水沟处理。按边坡1:2、底坡20m整修出水沟边坡,并采用砼预制块对边坡进行护砌,护砌长度200m。人行便道跨出水沟时设景观拱桥1座,净跨10m,桥面宽3m,钢筋砼结构。

7、砂场清理。清理6处砂场,拆除下堤路,拆除违建,砌筑堤肩观景墙。

8、修建海事基地码头下堤路。下堤路顺水流方向布置,宽度5m,坡比1:15,砼路面结构。

9、淮河水文测量试验设施恢复,共计8处。

二、淮河滩地承担着河道行洪任务,城市圈堤为重要的一级堤防,关系到蚌埠市防洪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通畅与堤防安全,不得兴建房屋等其他设施,应服从水利相关规划、防汛抢险及水利工程管理等需要。工程建设多余土方应运至河道与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并不得外运土方垫高滩地。

你局应明确工程运营及管理单位,落实工程处河道及堤防的日常管理、维修与防汛职责。

三、你局应组织设计单位进一步细化完善工程设计。减少滩地上景观石布置数量;完善三号旱闸封堵方案,补充新旧堤防结合处设计,确保堤防安全;细化海事基地码头下堤路设计,道路不应占用堤防设计断面;补充治淮路排涝出水沟景观拱桥设计。

上述设计细化完善后报我委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核备。

四、你局(或运营单位)应加强洪水风险管理,每年汛前应制订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责任,落实相应措施,保证人员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五、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或运营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出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七、有关工程对桥梁、排涝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12月29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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