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泗洪县洪泽湖西线及南圩河航道碍航桥梁环湖大桥改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洪交函〔2023〕7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3月12日至2027年3月11日。
一、泗洪县洪泽湖西线及南圩河航道碍航桥梁环湖大桥工程占用岸线保留区。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你单位组织编制了《泗洪县洪泽湖西线及南圩河航道碍航桥梁环湖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我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项目拆除现状老桥原址重建新桥,对占用的岸线保留区影响较小,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泗洪县洪泽湖西线及南圩河航道碍航桥梁环湖大桥改建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宿迁市泗洪县老安河入洪泽湖河口处,拆除河口现状老桥,原址重建新桥。桥梁跨越老安河,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Ⅱ级。桥梁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4°,桥墩顺水流布置。河道管理范围线内桥梁长167.6m,跨径布置为2×20m+33m+55m+33m,桥梁两端与洪泽湖迎湖挡洪堤平交搭接。老安河左岸桥梁与堤防平交处路面高程为20.96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近堤桥台基础距设计堤脚4.0m。老安河右岸桥梁与堤防平交处路面高程为22.22m,近堤桥台基础距设计堤脚2.0m。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0#桥台:X=******,Y=******;
5#桥台:X=******,Y=******。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湖防洪的措施方案。
1. 老安河行洪断面补偿
项目新建桥梁占用老安河滩地内行洪断面5.7m2,主河槽内不设桥墩,通过切滩补偿行洪断面10.6m2,消除项目壅水及对河道行洪不利影响。项目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30.0m范围内河道两岸进行切滩,补偿桥梁占用的行洪断面。切滩宽度两岸均为1m,切滩底高程为8.11m。切滩后河道主槽底宽40.0m,两岸边坡均为1:2。
2. 洪泽湖库容补偿
项目新建桥梁占用洪泽湖防洪库容为98.4m3,通过开挖洪泽湖湖区内滩槽结合部位补偿库容1500m3。项目对桥梁下游约40m处(洪泽湖湖区内)滩槽结合部位进行开挖,补偿开挖范围长100.0m、宽10.0m,平均开挖深度1.5m,补偿防洪库容170m3,补偿兴利库容1330m3,补偿开挖后高程为12.00m。
3. 老安河堤坡防护
对桥梁上游50.0m范围内老安河两岸堤防迎水侧堤坡进行防护。防护采用空心联锁块生态砖,自堤脚护至堤顶。
4. 洪泽湖堤防安全监测
对桥梁两端洪泽湖迎湖挡洪堤进行沉降监测,堤防沉降位移点沿桥两侧堤肩布置,间距5m,共7组14个沉降点。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宿迁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宿迁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宿迁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宿迁市水利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落实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应急值守等安全度汛措施,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宿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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