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首山一矿取水工程验收的请示》(平宝〔2024〕32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对首山一矿取水工程进行了现场核验,形成了验收意见。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一、首山一矿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井田面积47km2。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03〕2201号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240万吨/年。2004年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豫发改设计〔2004〕1494号批复首山一矿初步设计。2023年淮委以淮许可决〔2023〕116号文批复首山一矿的取水许可申请。
二、同意核发首山一矿取水许可证。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矿坑涌水),取水量222万立方米/年,取水地点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紫云镇塔王庄村首山一矿矿坑涌水处理站出水口处(东经******,北纬******),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其他用水(矿坑排水)。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加强矿区用水过程和用水工艺管理,提高各环节用水水平,采煤、选煤等主要生产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用水定额等管理要求。
四、你公司应加大保水采煤工程措施应用,减少矿坑涌水量,严格落实矿坑涌水综合利用方案,矿坑涌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煤矿生产用水,其余部分排至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你公司应会同相关单位加快推进中水输送管道项目建设,工程建成后矿坑涌水供给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热能有限公司使用,提高矿坑涌水综合利用率。
五、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矿坑涌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七、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你公司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抄送:河南省水利厅、许昌市水利局、襄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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