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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发布时间: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海潇

一、执法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

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违法事实

2022年度徐州市微山湖小沿河泵站(供刘湾水厂方向)全年累计取水量6311.43万立方米超过淮委核发取水许可证(A320312S2021-0067)规定5500万立方米/取水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淮委水政安〔2016229号)第三部分水资源管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对应的执行标准第三档之规定

五、处罚文书号及处罚时间

淮委罚决〔20233号,2023928日。

六、处罚结果

罚款玖万伍仟元已征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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