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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作者:科外处  来源:科外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促进治淮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治淮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治淮科技进步,特成立淮委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淮委科技委”)。

第二条  淮委科技委是淮委治淮科技问题的咨询机构,在淮委党组领导下,对治淮的宏观决策及重大科技问题进行调研、咨询和评议。

 

第二章  

第三条  淮委科技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淮河流域重要规划和重大技术决策进行咨询评议。

(二)对治淮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及流域综合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三)对治淮科技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治淮科技的发展方向、目标以及淮河流域重大科技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对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淮委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淮委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在淮委系统内产生。

第五条  淮委科技委下设秘书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委办公室(科技外事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原则上由办公室(科技外事处)领导担任。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淮委科技委设若干顾问和委员,均实行聘任制,期限一般为5年,可以连续聘任。顾问原则上从委外水利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中聘任;委员从委内技术支撑单位,水利行业知名科研机构,流域内勘测、设计及科研机构,水利部与教育部联合办学的高等院校和流域四省知名高校中聘任,委内、委外委员人数大致相当。顾问、委员聘任条件和程序为:

(一)顾问须熟悉治淮情况,并且是从事水利或相关专业的院士或知名专家。初步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淮委科技委专业需求、委员年龄结构配备情况提名,经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由委主任聘任。

(二)委员一般应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关专业领域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委内通常是淮委及其直属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学术技术带头人,委外通常是在职的知名专家、学者。委内人选由委属各单位(部门)推荐,委外人选由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秘书处拟定初步人选,报经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由委主任聘任。

(三)委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聘若干顾问和委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淮委科技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2-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第八条  淮委科技委办公会由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科技委日常工作,安排委员活动事宜。

第九条  淮委科技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研活动,顾问或委员关于其承担的调查研究和咨询评议的意见,需以书面形式提交淮委科技委秘书处,由其转报淮委或有关单位。

 

第五章  

第十条  科技委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淮委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重大项目调研和咨询经费按规定从项目中支出。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淮委党组授权办公室(科技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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