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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直属工程建设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建管处  来源:建管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直属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要求,结合淮委直属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委直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淮委直属工程建设的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淮委直属工程是指淮委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治淮工程,以及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工程,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参照执行。

第四条 淮委直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指淮委直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包括主要金结机电设备供应单位,下同)、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单位。

第五条 淮委直属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相关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从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质量事故,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质量责任。

第六条 淮委直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或授权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

授权书和承诺书均为一式4份(附件1-7),项目法人、承诺人、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各1份。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负责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负责建立相关信息台账(附件9),并督促参建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附件8)。

第八条 淮委直属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授权书及承诺书应当在明确项目负责人后20个工作日内签署,并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按规定办理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在本施工区内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附件10),载明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问题举报联系方式。在工程施工期内公示牌损坏,施工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工程通过竣工(合同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附件11),载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之日起,及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信息档案,并保证责任信息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作为永久档案移交保存。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或授权书;

(二)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四)项目法人建立的信息台账和参建单位建立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淮委直属工程若因出现质量事故需追究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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