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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许可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作者:规计处  来源:规计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1总  则

1.0.1 为加强淮委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保障防洪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授权淮委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应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并开展技术审查。

       1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河道(航道)整治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渡槽、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设项目。

3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4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1.0.3 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准,且建设项目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重点对规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其所在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准或审查但相关建设任务未明确的,综合规划未经批准或审查的,综合规划尚未组织编制的,重点对规划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对非水工程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等,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 拦蓄、取用水工程建设及运行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经国家批复的所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3 涉及蓄滞洪区的,对蓄滞洪区运用及管理、相关设施等方面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4 涉及国家水文基本监测站的,对影响范围内测验设施和测验项目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5 对影响范围内已建及规划批准的取排水、航运、水电站、堤防及护岸护坡等设施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6 对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泄)洪能力及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7 对防汛抢险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9 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

1.0.4 建设项目影响补救措施方案设计应符合水利和相关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 一般规定

2.0.1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编制及相关分析,应符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Z719-201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要求。

2.0.2 建设项目采用的水利规划、设计、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有关数据,应为经流域管理机构或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已经刊布的资料。采用地形、地质资料应为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料。

2.0.3 水文分析计算复核,河势演变和趋势分析,壅水、抗滑、渗透、地基稳定分析计算等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0.4 水工程应根据流域相关规划,结合工程特点和地形、地质条件等,经综合比选及论证确定项目建设场址、布局等;非水工程应选择河道顺直、河床地质条件良好、岸坡较为稳定、水流平顺、冲淤变化较小且施工条件较好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道险工、河汊、古河道、急弯、水流汇合口等河段,避开防洪规划保留区、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保护区及重要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0.5 应分析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除涝、防汛抢险和运行调度的作用和影响,对影响范围内已建及规划批准的取排水、航运、水电站等设施及对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泄)洪能力、河势稳定的影响,并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

2.0.6 建设项目如涉及蓄滞洪区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分析项目建设对蓄滞洪区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

2.0.7 建设项目如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分析项目建设对影响范围内水文测站水文测验设施、测验项目等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

2.0.8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项目附属生产设施不宜布置在河道滩地内。

2.0.9 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应弃于堤防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或水利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

2.0.10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2.0.11 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生活、生产污废水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3 河道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建设项目

3.0.1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工程、穿堤建筑物工程。

3.0.2 项目建设方案应满足《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201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等技术规范要求。

3.0.3 疏挖、防护、控导等河道整治及堤防工程,应根据规划的治导线、设计整治河宽、堤距和堤线统筹安排、合理布置。疏挖河段的河槽设计中心线宜与主流方向一致,交角不宜超过15度。河道堤防实施裁弯取直、堤线调整应进行充分论证。

3.0.4 堤防工程宜选择有利地形,修筑在土质较好、比较稳定的滩岸上,应留有适当宽度的滩地。

3.0.5 堤防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0.5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应与滩面相平或略高于滩面。

3.0.6 防渗墙宜布置在堤基中心区或临水侧堤脚附近处,当堤基和堤身均需采取渗控措施时,防渗墙应结合堤身防渗要求布置。

3.0.7 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自身的结构特点、运用要求、堤防工程的级别和结构等情况,选择安全合理的位置和交叉、连接结构形式。

3.0.8 穿堤建筑物与土堤的接合部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上下游连接段及附属设施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和日常维护管理。

3.0.9 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低于堤防设计洪水位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能按防洪要求及时启闭。

3.0.10 穿堤建筑物与土堤的接合部周围受水流冲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4 拦河建设项目

4.0.1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库,拦河闸坝,航运、水电枢纽等。

4.0.2 项目建设方案应满足《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0.3 新建、改建拦河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下泄生态水量和流量(不同时段),并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位于多沙河流上的拦河建筑物,应设置专门的冲沙设施。

4.0.4 应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行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经国家批复的所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

4.0.5 拦河建设项目蓄(回)水位高于滩地高程时,应分析蓄水可能引起的河道糙率变化对河道行洪能力的影响,并对上下游影响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蓄水位高于堤脚时,应复核堤防稳定安全,并对淹没段堤坡、岸坡进行防护;应分析蓄水后对河道两侧地下水位的影响,当地下水位抬高时,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4.0.6 建设项目应根据流域或区域防洪、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工程防汛、水资源和水生态调度控制运用方案,并服从流域总体调度安排。

 

5 引(调、提)水建设项目

5.0.1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引水、调水、提水等水资源调度和配置工程。

5.0.2 引(调、提)水建筑物宜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布置在临水侧时,应不超过河道规划治导线及临水控制线。

5.0.3 河道滩地段输水设施宜采用埋设管涵方案,管涵顶高程应在设计冲刷线以下1.5米;采用明渠方案时,应对渠道及相应堤段进行防护。

5.0.4 应分析引(调、提)水项目建设和运行对所在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经国家批复的所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

5.0.5 引(调、提)水建设项目如穿越堤防,还应符合第3章相关要求。

 

6 航道整治项目

6.0.1 航道整治工程采用的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应与水利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符合水利、航运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0.2 航道整治工程采取的疏浚、切滩、裁弯、岸坡防护等工程措施应与水利规划相协调,宜统筹实施,并符合水利相关技术要求。

6.0.3 航道整治进行裁弯取直或切滩规模较大的,应进行专题论证(包括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多方案比选综合确定,必要时应通过河工模型试验论证确定。

6.0.4 应重点分析航道整治工程对所在河道河势稳定及行洪排涝能力的影响,涉及淮河干流及其1级支流、韩庄运河中运河等通航河流应进行模型分析,综合评价其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

6.0.5 航道整治工程应保留一定滩地宽度。涉及1级堤防时,滩地宽度不宜小于100米,涉及2级堤防时,滩地宽度不宜小于50米。滩地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7 跨河建设项目

7.0.1 跨河建设项目指跨越河流或堤防,与堤防平交或立交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桥梁、渡槽、跨河线路(含管道、输电线路)等。

7.0.2 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应满足河道(堤防)规划防洪标准。建设项目与其它涉水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工程的安全与管理要求。

7.1 跨河桥梁

7.1.1 桥梁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梁纵轴线宜与河道主流线正交,桥墩轴线宜与河道主流线一致,最大夹角不宜大于5度。当不满足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2 桥梁宜采用全桥方式跨越河道。桥梁长度不宜小于两堤脚线之间的距离;无堤防河段,桥梁长度不宜小于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的河道水面宽度。

3 跨越平原区河流的桥梁,桥梁阻水比宜控制在6%以内;跨越山丘区河流的桥梁,桥梁阻水比宜控制在8%以内。

4 桥梁净空应满足通航净空、防汛交通和管理维护的要求。

5 漫水生产桥应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及人员安全。

7.1.2 墩柱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河槽宜一跨跨越,确实难以做到的,应减少主河槽内支墩数量;滩地内桥梁跨径:山丘区不宜小于20m,平原区不宜小于30m。

2 桥梁墩柱不应布置堤防设计断面以内,与堤防平交的桥台不宜占用堤防设计断面。

3 桥墩墩头应采用圆型或流线型。

4 桥梁下承台顶高程应低于现状或规划河底高程。

7.1.3 桥梁跨越堤防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梁与堤防交叉时,不应影响堤防交通及管理,跨越1、2级堤防时,宜采取立交方式跨越。

2 桥梁采用立交方式跨越堤防,堤顶净空高度宜不小于4.5米;因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要求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在堤防背水侧按三级公路标准设置防汛通道。

3 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堤防,梁底高程应高于规划堤顶高程,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

4 桥梁跨越规划堤防时,应按规划标准先行修筑跨越段堤防,并考虑防汛交通与管理要求。

7.1.4 桥面排水应采取集中排水并避开堤身及河道岸坡,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桥面排水不应直接排入河道。

7.2 跨河线路

7.2.1 跨河输电线路宜采用一跨跨越河道方案。不满足时,塔基布置应避开河道主河槽。

7.2.2 跨河、跨堤管线支墩或塔基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外,施工不应影响堤防安全。近堤输电线路塔基应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围以外。

7.2.3 跨堤管线堤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不满足时,净空高度应大于2.5m,同时在背水侧设置防汛道路。

7.2.4 跨堤输电线路堤顶净空应满足架空线路对公路的通车安全要求。

 

8 穿河、穿堤管线建设项目

8.0.1 穿河穿堤管线建设项目指在河底、堤身或堤基穿越的建设项目,包括穿河、穿堤管线工程。

8.0.2 穿河穿堤管线建设项目应不影响其它水工程的安全和运行。穿河管线建设项目工程与其它涉河工程的距离应满足相关工程的规范要求。

8.0.3 穿河穿堤管线建设项目轴线宜与堤防或河道正交。

8.0.4 穿河穿堤管线建设项目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志;穿越1、2级堤防的建设项目宜设置必要的观测设施。

8.0.5 采用水平定向钻法施工,宜采用一次性穿越河道方案。定向钻出、入土点距离背水坡堤脚的安全距离,1级堤防应不小于120米,2级堤防应不小于100米,3级及以下堤防应不小于60米。采用分段穿越方案,出、入土点距离迎水坡堤脚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60米。

8.0.6 采用盾构或顶管法施工,工作井应布置在护堤地管理范围以外,完工后应做好防渗处理。

8.0.7 采用明挖法穿越主河槽或滩地,管顶高程应在最大冲刷线或规划设计河底高程以下,并预留不小于1.5m的安全埋深。

8.0.8  1级、2级堤防采用大开挖施工应进行专门设计。

8.0.9 爬堤管线不应削弱堤身有效设计断面,堤坡应与上下游堤坡顺接,穿堤处最低点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米以上。

8.0.10 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等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确需采用堤身穿越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8.0.11穿河管线不宜顺堤布设在堤身有效设计断面内。

 

9 临河建设项目

9.0.1 建设项目指临河建设的码头(含渡口)、取水设施、景观等工程。

9.0.2 临河建设项目附属的永久建筑物不宜布置在河道滩地内。不宜在滩地内设置临时堆场,确需设置临时堆场,须严格控制规模,汛期停止使用,汛前全部清除堆场货物。

9.0.3 临河建设项目必需的水、电、气、油等管线需穿越堤防,宜采用立交跨越或设计洪水位以上穿越方案。穿堤管线应符合第8章相关要求。

9.0.4 临河建设项目设置的交通道路,滩地部分的路面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滩地平均高程;堤防迎水坡的上(下)堤坡道应顺水流布置,不应削弱堤防有效断面。

9.0.5 临河建设项目布置不宜占用堤防护堤地。

9.1 码头工程

9.1.1 码头前沿不应超过河道规划治导线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规定的临水控制线,阻水比不大于3%,并符合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

9.1.2 高水码头平台梁底高程宜高于设计洪水位,平原区河道栈桥跨径不宜小于16米;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不应高于现状河滩平均高程。

9.1.3 挖入式港池距迎水侧堤脚距离,1、2级堤防不宜小于50米,3级及以下等级堤防不宜小于30米。引航道方式穿越堤防,港池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应设置防洪闸门。

9.1.4 码头永久堆场及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滩地内。码头永久货场应设置在堤防的背水侧堤防管理范围以外,且距堤防背水坡堤脚距离不小于10米。

9.1.5 码头工程不宜利用堤顶作为进出港道路,确需利用时,应进行专门设计。

9.2 取水设施

9.2.1 取水设施包括取水头部设施、取水建筑物、输水管涵等。

9.2.2 取水头部(口)设施不应影响河势及岸坡稳定。

9.2.3 取水建筑物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宜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布置临水侧时,应不超过河道规划治导线及临水控制线。

9.2.4 河道滩地段输水设施宜采用埋设管涵方案,管涵顶高程应在设计冲刷线以下1.5米;采用明渠方案时,应对渠道及相应堤段进行防护。

9.2.5 取水建设项目如穿越堤防,应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9.3 景观工程

9.3.1 景观工程宜维持现有滩地高程不变,不应缩窄行洪断面;涉及地形整理时,不应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不应影响河势稳定。

9.3.2 栈道、防护围栏等景观构筑物不应影响河道行洪。

9.3.3 河道滩地内不应设置游乐场等经营性游乐设施。

 

10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

10.0.1 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在重度洪水风险区域严禁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蓄滞洪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洪自保措施。

蓄滞洪区内的道路,路面高程不应高于现状地面平均高程。

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占用的蓄洪库容必须进行等效补偿。

10.0.2 跨越蓄滞洪区的道路宜采用全桥方案,确需设置路基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并预留满足蓄滞洪区运用要求的行洪通道。

跨越蓄滞洪区内主要河道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第7章要求。

10.0.3 蓄滞洪区内的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10.0.4 蓄滞洪区内的临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第9章要求。


11建设项目影响补救措施

11.0.1 建设项目对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及水文站有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有效性分析,消除或减轻影响,涉及影响1、2级堤防工程安全的,应编制影响补救措施专项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损坏防洪工程的,按原标准恢复。

11.0.2 建设项目需破堤施工的,应按原标准恢复建设;需要退建的,应进行论证并合理选择新堤线进行恢复;影响规划堤防实施的,应按规划标准先行实施。

11.0.3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影响河道行洪的,应按照“等效替代”原则进行适当补偿;河道行洪断面补偿的位置和范围,应顺应河势,上下游长度不应小于所在河段宽度,开挖底高程宜与现状或规划河底高程一致,河道设计洪水主流线不应发生较大改变。

11.0.4 建设项目影响河道岸坡稳定时,应对所在位置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进行防护。

 1 桥梁工程:大型,涉及影响1级堤防的,桥轴线上游不宜小于100米,下游不宜小于150米;中型:桥轴线上游不宜小于50米,下游不宜小于100米;小型适当缩短。桥梁投影堤防背水面宜根据情况适当防护,不宜小于桥面宽度。

 2 码头、取排水工程:工程占用长度,上、下游不宜小于30米并与岸坡顺接;

 3 拦河工程:上、下游防护长度不宜小于淹没长度的1.2倍。

 4 穿堤工程:上、下游防护长度不宜小于10米。

11.0.5 建设项目影响堤顶防汛交通时,应在堤防背水侧增建防汛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m,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满足3级道路通车标准,与堤防连接的上、下堤坡度不应大于5%。

11.0.6 建设项目施工期、运行期可能对防洪工程安全产生影响的,应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开展必要的安全监测。

11.0.7 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有影响的,应按照测站受影响程度和测站水流特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测验基础设施、测验项目补救方案和信息监测、预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完善方案;如需异地迁站重建,需进行具体方案设计。影响及补救措施应取得相关水文主管部门的意见。

 

12 附  则

12.0.1 本规定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12.0.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淮委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1 综 述

    1.1 项目背景

    1.2 评价依据

    1.3 评价范围

2 项目所在江河(湖泊)或区域基本情况

    2.1 自然概况

    2.2 资源与环境概况

    2.3 经济社会概况

    2.4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5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2.6 与本项目相关的河道开发治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1 前期工作情况

    3.2 项目建设条件

    3.3 项目设计主要成果

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规划专题)论证

    4.1 规划符合性论证

    4.2 规划专题论证

5 水文分析计算复核及河道演变分析

    5.1 水文分析计算复核

    5.2 河道演变分析

6 水工程建设影响分析计算与评价

    6.1 水工程建设影响分析计算

    6.2 水工程建设影响分析评价

7 工程建设影响补救措施评价与建议

8 结论与建议

9 附表(件)及附图

    包括以下主要表(及附图

    (1)建设项目特性表

    (2相关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批准(审查)意见或文件

    (3建设单位相关承诺函、委托书以及利益相关方协调材料(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4工程地理位置图、所在流域水系、流域(河段)规划方案(平面图、剖面图)、水文站网分布图等图纸

    (5)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图

    (6)蓄滞洪区相关图纸(包括工程现状示意图、安全建设工程规划布置图等)

    (7)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工程总体及局部平面布置图及典型剖面图、结构图、地质剖面图、施工总体布置图等)

    (8工程影响范围图、洪水影响计算分析与评价相关图纸(纵横断面图、建设项目与堤防相对位置详图、堤防抗滑稳定、渗透稳定计算图、蓄滞洪区容积曲线图、进退洪流量过程图等)

    (9)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的单项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布置图、纵剖面图、典型断面图等)

    (10)其他相关图纸


附录二

淮委非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1 概述

1.1建设项目背景

    1.2评价依据

    1.3防洪影响分析范围

    1.4技术路线

2 基本情况

    2.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2 河道基本情况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2.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3 河道演变

    3.1 河道历史演变概况

    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3.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4 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

    4.1 水文分析计算

    4.2 壅水和行洪能力分析计算

    4.3 冲刷淤积计算与河势影响分析

    4.4 堤防及岸坡稳定分析计算

    4.5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如有)

    4.6 其他有关分析计算(如有)

    (专题研究如有可另附)

5 防洪综合评价

    5.1 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划符合性评价;

    5.2 建设项目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符合性评价;

    5.3 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的影响评价;

    5.4 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的影响评价;

    5.5 建设项目对堤防安全及岸坡稳定和其他水利工程影响评价;

    5.6 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的影响评价;

    5.7建设项目施工期影响评价;

    5.8建设项目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6.1 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

    6.2 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效果分析;

    6.3 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7 结论与建议

    7.1防洪综合评价主要结论

    7.2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

    7.3 建议

8 主要附图

    包括以下主要图纸:

    (1)水系图;

    (2)工程相对位置图;

    (3)河势图;

    (4)河道断面图;

    (5)建设项目及涉河建设方案有关图纸;

    (6)工程与河道堤防连接相关图纸;

    (7)防治与补救措施相关图纸;

    (8)河势演变分析相关图纸;

    (9)数值模拟、河工模型试验相关图纸;

    (10)其他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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