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淮河水利网!
淮委综合应用门户 邮箱登录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淮委(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政法处  来源:政法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19〕95号)要求,在淮委本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淮委本级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第三条 淮委本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推进水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在淮河水利网等载体,对淮委实施的水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正不准确的水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共三个环节。

第六条 政法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淮委本级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淮委本级各执法部门(单位)负责各自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分工表

公示

环节

公示责任主体

公示内容、要求及载体

事前

公开

政法处

1.淮委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监管内容;

2.淮委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3.淮委本级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

4.淮委本级各水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

5.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淮河水利网开设执法公示栏。

各执法部门(单位)

提供事前公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事中公示

办公室

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各执法部门(单位)

1.执行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时,应当主动出示水政监察证等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佩戴水政监察胸卡等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规范执法用语,做到标识统一、仪表端庄、举止规范;

2.出具水行政执法文书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事后公开

政法处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淮委(本级)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各执法部门(单位)

1.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和执法结论等信息。

3.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调整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开载体上撤下原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摘要或全文的方式。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摘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应包括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被许可人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救济途径、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号等。

(二)行政处罚。应包括执法单位名称、行政处罚相对人、案件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号等。

(三)行政强制。应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行相对人、执行依据、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执行时间、救济途径、行政强制决定的文书号等。

(四)行政检查。应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要求等。

第八条 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按照在淮河水利网上发布信息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发布。涉及几个执法部门(单位)的,应当征求相关执法部门(单位)意见。

第九条 各执法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联络人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上报、更新等具体工作。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案件审核、执法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等行政执法行为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合法、客观、规范,按照“谁办案、谁记录”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并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政法处负责对淮委本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执法部门(单位)负责各自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各执法环节要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执法文书、相关笔录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使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音视频记录。

第十五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或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或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对依职权或其他部门移交而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文字记录。

(二)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开展的专家审查或技术评估,应进行文字记录。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应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四)实施现场检查(查勘)的,制作现场检查(查勘)报告等文字记录,对执法现场环境进行音像记录。

(五)实施查封(扣押、没收、拆除)、强制拆除的,制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对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六)对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七)委托检验(检测、评估、鉴定)的,制作检验(检测、评估、鉴定)委托书;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八)行政执法决定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经政法处法制审核的,应当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九)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应当对履行、执行结果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

(十一)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十二)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十三)送达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应当制作回执由签收人签收;邮寄送达应当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和回执;留置送达应当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制作记明事由及送达人、见证人签章的回执;委托、转交送达的,应当制作记录委托、转交原因,送达人、受送达人签章的回执;公告送达应当制作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按照“谁办案、谁记录、谁存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在相关执法工作结束后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单位)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七条 各执法部门(单位)要规范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执法平台等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过程、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

第十八条 加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持续改进水行政执法工作,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淮委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各执法主体初步判断其执法决定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政法处确定具体执法决定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法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部门,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工作。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各执法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法制审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由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制工作经历背景。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证据是否清楚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案卷整理归档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单位)提出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政法处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及相关专家评估、鉴定意见;

(五)政法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法处收到执法部门(单位)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单位)及时补充。

第二十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政法处可向执法部门(单位)了解情况或进行调查,执法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政法处可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必要时可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解释。

第二十八条 政法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淮委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并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政法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部门(单位)。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执法部门(单位)对政法处提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充分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法处提请分管委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部门(单位)入卷归档。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淮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事宜的举报、投诉,相关业务工作由政法处负责受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法处提请相关部门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法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访问量统计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淮委官方微信
淮河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