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水利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部督办工作办法》(水办〔2013〕461号)要求,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督查督办工作(以下简称"督办工作"),是指对公文和领导批示办理情况,领导交办事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及其他有时限要求事项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办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督办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突出重点。围绕治淮和淮委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委领导关注批示事项以及重要公文办理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办。
注重实效。通过及时、有效的跟踪督办,促使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五条 督办工作主要包括公文、领导交办(含批示,下同)、会议决定事项、重点工作落实等督办(以下统称督办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级单位、流域内相关单位发送淮委有明确办理和时限要求的文件;淮委下发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并有明确办理和时限要求的文件;委直属单位报送的需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的重要请示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件;其它需要督办的公文等;
(二)水利部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件、水利部等上级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委领导交办事项;
(三)淮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工作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重大或专项工作部署、安排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淮委领导信箱回复情况;
(七)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等。
第六条 委办公室是委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淮委机关督办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督办工作。
机关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水利部重要会议、文件需要督促落实事项,以及委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定的需要落实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做好涉及本处室(单位)督办事项的落实。同时应明确一名督办工作联系人,负责督办工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督办工作程序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的督办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办
由委办公室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填写督办单(具体见政务内网综合办公系统收文督办管理单和事务督办管理单),明确承办处室(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和反馈办理结果时限,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督办事项一起交由承办处室(单位)办理。
(二)承办
承办处室(单位)接到督办单后,应及时送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定具体承办人,并按督办单要求按时办理、反馈结果。督办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综合协调,会同协办处室(单位)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委办公室。对委办公室交办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委办公室沟通协商。
(三)催办
委办公室应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催办。催办一般在到达办理时限要求的前3个工作日,或已到办结时限,承办处室(单位)未反馈办理结果阶段进行。
催办的主要方式有书面催办、电话催办等。
被催办的承办处室(单位)应抓紧组织办理,并向委办公室反馈具体办理情况。
(四)结办
承办处室(单位)或具体承办人员在被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应仔细填写督办单,或以办结报告的形式,向委办公室回告办理结果进行销号。办结报告内容包括交办时间、交办事项内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实际效果、办理过程中和办理完毕后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对于委领导交办事项或重要督办事项的办结回告,委办公室应及时送相关委领导阅知。
(五)结果通报
为推动督办工作的开展和督办事项的落实,实行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委办公室将适时通过《淮委政务督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对负责督办的事项自行组织督办。
第九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各处室、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督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督办工作有处室(单位)负责、有专人办理。
(二)凡是列入督办的事项,应分办准确,及时登记、交办,加强催办,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必要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三)各处室、各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收到督办事项后,应认真研究,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水利部等上级机关及淮委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时限的,应按时报告;领导交办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必要时需向分管领导汇报说明。
第十条 督办工作责任
(一)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对办理督办事项拖延推诿、敷衍应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办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督办事项中的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对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河水利委员会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淮委办〔2000〕18号)、《督办工作规程》(淮委办〔2002〕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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