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应对淮河流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应对机制,提高应对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流域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定位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主体是流域地方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是生态环境部门,淮委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职责参与并指导地方做好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有关应对工作,重点在保障供水安全、防洪安全方面发挥作用。
1.3 工作原则
1.3.1履职尽责,积极配合。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工作规定》《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水利报告办法》等有关要求,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流域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有关应对工作,提高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1.3.2 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切实保障流域、区域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
1.3.3 分工协作,科学应对。明确淮委各部门各单位在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中分工,明确淮委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形和应对机制启动条件,完善工作流程和各环节衔接机制,科学做好应对工作。
2. 重大水污染事件情形
2.1 流域内淮河干流、重要跨省河湖、直管河湖及重大调水工程输水干线发生的大范围水污染;
2.2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遭到污染,造成取水中断的;
2.3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的水污染事件;
2.4 因水污染导致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的水污染事件;
2.5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水污染事件;
2.6 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的水污染事件;
2.7 其他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3. 启动条件
3.1 水利部领导批示淮委参加应急处置的;
3.2 委领导批示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的;
3.3 流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商请淮委指导应急处置的;
3.4 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局)商请淮委参与应急处置的;
3.5 其他需要淮委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委领导同意后,启动应对机制。
4. 工作任务
淮委在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中重点围绕保障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4.1 信息报告与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分级研判、分类响应、及时报告、横向通报。
4.2 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做好数据支撑和预测分析。
4.3 视需要实施水工程应急建设与运行管理,拦污控污。
4.4 视需要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减轻水污染危害。
4.5 视需要开展供水安全排查及应急供水。
5. 信息报告与研判
5.1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遵循“谁获悉、谁报告”原则,淮委办公室负责接收流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淮委节约保护处负责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研判和报告。
5.2 接到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研判,研判为一般事件的,要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地方规定做好有关工作。研判为重大事件或可能发展为重大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水利部;并立即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按统一表格登记(附后),将有关情况、已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水利部。
5.3 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跨省河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必要时同步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5.4 按照淮委与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局签订的《淮河流域跨省河流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及时向该局通报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5.5 报送水利部信息除事件发生发展状况外,要紧扣淮委职责,突出淮委已采取和能够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对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的影响,水系和工程分布,淮委采取的拦污控污、应急调水和应急供水措施,对情势的判断、水文推演结果以及相关建议等。
5.6 做好信息续报工作,续报内容除事件发生发展最新进展情况外,重点围绕水利职责报告已采取和能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建议,附相关水系和水利设施位置关系图。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需经委领导签发,做到信息及时,内容准确,并执行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
6. 工作流程
6.1 应急组织
成立淮委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组长由淮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委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节约保护处。
6.2 应急会商与工作组
视情况需要,由委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商会议,分析事件造成影响,预测发展趋势,研究淮委应对方案和措施。
经委领导同意,可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指导。
6.3 水文应急监测
启动应对机制后,视应对需要做好水文应急监测工作。
在现有监测站点基础上,及时增设临时监测断面,动态调整监测频次。主要监测内容为水位、流速、流量、水质等。
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分析计算污染演进情况,做好预测预报。
做好与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局的监测信息共享。
6.4 水工程应急建设与运行管理
启动应对机制后,视应对需要做好水工程应急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及时组织调查掌握污染影响区域及周边河湖水系和水库、水闸等水工程,包括工程数量、位置、蓄水情况等,提供相关水系和水利设施位置关系图,为采取工程措施拦污控污做好准备。
视情况需要,指导地方做好拦河筑坝、新挖河道等涉河应急工程,并保障工程安全。
6.5 应急水量调度
启动应对机制后,视应对需要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及时调查掌握事件发生区域及周边河湖水系情况、工程蓄水能力及现状,在综合考虑防汛、城乡供水基础上,指导地方通过加大上游水库水量泄放或周边河湖水系调水,做好拦污控污工作。
6.6 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启动应对机制后,视应对需要做好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调查摸清事件发生区域下游城乡供水水源现状,分析对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地方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6.7 启动应对机制后,视应对需要发函相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强化联防联控,共同做好应对工作。
6.8 应对结束及事后总结
启动应对机制后,视工作进展及时结束应对工作并做好总结。
地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应对结束,或水利部应对工作完成、供水和防洪安全没有威胁后,淮委应对工作结束。淮委应对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提交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事件信息来源;(2)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3)主要污染情况、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等;(4)采取的措施和效果;(5)淮委主要工作和发挥的作用;(6)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7. 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7.1 办公室负责接收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做好公文运转和舆情引导工作。
7.2 规计处负责协调水利部有关司局安排水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中央投资。
7.3 政法处负责协调因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导致的省际间重大水事纠纷。
7.4 财务处负责组织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和使用管理。
7.5 水资源处负责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取水管理工作,调查分析对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地方提出应对措施。
7.6 节约保护处负责牵头组织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调查分析对饮水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地方提出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方案。
7.7 建管处负责指导水工程应急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7.8 河湖处负责指导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
7.9 农水水电处负责指导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灌溉用水情况排查和农村供水应急保障工作。
7.10 防御处负责组织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7.11 沂沭泗局负责做好直管工程应急建设、应急运行管理和水量调度。
7.12水文局负责做好水文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水量、水质应急监测。
7.13科研所配合做好污染扩散演进分析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7.14 中水淮河公司配合做好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应对机制启动后,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分工,积极指导相关省做好水利应对工作,按日将工作进展及下步打算、建议统一报节约保护处,节约保护处整理汇总后报委领导,必要时报水利部。
8. 保障措施
8.1 安全保障。根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特点,对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为应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2 资金保障。多方筹措资金,落实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业务经费,确保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8.3 物资保障。水文局应备有一定的水量水质应急、移动监测设施、设备和应急保障物资,提高快速机动应急监测能力,保证应急监测需求。
8.4 技术保障。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投入,强化技术保障
9. 附则
9.1 本办法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9.2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淮委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淮委办〔2017〕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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