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淮河保护治理水利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治淮水利科技进步、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特设立淮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淮委科技奖”)。
第二条 为做好淮委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等,结合淮委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淮委科技奖原则上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四条 淮委科技奖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淮委是淮委科技奖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淮委科技奖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等。
第六条 淮委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淮委科技奖的评审机构,负责淮委科技奖的会议评审工作。委员由淮委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申报成果的专业分布与特点进行提名,报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淮委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淮委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结果公布等。
第八条 淮委科技奖奖励工作接受淮委纪检部门监督。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九条 淮委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一)科技研发成果:在治淮水利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发现、重大进展和理论创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等。
(二)技术发明成果:在治淮水利技术应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过程中,所研究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在节约资源、节省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技术推广成果:在组织、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过程中,结合淮河流域实际、因地制宜而取得的创新性的技术成果;或对已有技术进行改进、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成果。
(四)软科学及其他科学研究成果: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技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对淮河流域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并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学术性成果;或在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管理服务中取得的,为淮河流域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决策参考和支撑,并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章 奖励等级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淮委科技奖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奖项的获奖要求如下:
(一)特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重大发明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技术成熟程度和适用性高,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原创性强,推广规模大,示范推动作用强,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理论和学术水平高,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大的支撑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二)一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重要发明或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成熟程度和适用性较高,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较强的原创性,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具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三)二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一定发明或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熟程度和适用性,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一定的原创性,具有一定的推广规模和示范推动作用,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部分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较显著的支撑作用,取得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起到明显作用的成果。
(四)三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发明或创新,有技术难度、成熟程度和适用性,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原创性,成果得到推广,具有示范推动作用,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较好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的成果。
第五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淮委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申报者应是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并提供能佐证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其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存在争议。
(三)重大的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中某一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的,须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权并同意。此项目成果再报奖的,须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成果。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申报前,申报单位应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
(五)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在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效益的,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淮委科技奖。
(六)涉密成果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向淮委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对成果内容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须在成果所有完成人所在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创新点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并重新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一)申报淮委科技奖的成果,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应用。
(二)已获或正在申报其他同级或更高级别科技类奖项的成果,不得再申报淮委科技奖。经查证存在重复报奖的,取消当年淮委科技奖评奖资格。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六条 淮委科技奖的申报成果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后,进入专业组评审和会议评审环节。
第十七条 淮委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淮委门户网站公示申报成果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组评审是指淮委科技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专业组评审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的评审。专业组评审实行小同行分组评审,每组专家的人数一般为3-5名。
专业组评审通过审阅成果资料、分组评议、集中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评选出各奖励等级推荐成果。拟推荐获奖的成果须获1/2 (含1/2)以上到会专家的同意。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通过专业组评审推荐的成果进行的评审。会议评审可视情况采用现场会议评审或网络会议评审两种形式。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11名。
会议评审通过成果汇报、委员评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评选出一、二、三等奖拟授奖名单,并评议是否推荐特等奖获奖成果。拟推荐为特等奖的成果须获2/3 (含2/3)以上委员同意,拟授其他各级奖项的成果均须获1/2 (含1/2)以上委员同意。
专业组评审推荐的二等奖及以上成果,须参加会议评审答辩。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结束后,通过淮委门户网站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拟授奖名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对外公布,由淮委颁发获奖证书。
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依据。
第二十二条 淮委科技奖对授奖数量和授奖名额进行限制。
一等奖获奖成果数量占当年申报成果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成果数量之和占当年申报成果总数的比例不超过60%,各等级获奖成果数量总和占当年申报成果总数的比例不超过90%。
特等奖和一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员数量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员数量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3个,授奖人员数量不超过5名。
各奖项评审须严格按照评审标准执行,无符合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三条 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奖成果,除按本办法进行授奖外,若符合部(省)以及国家级奖励条件,均可由淮委提名申报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及其他相关奖项。
第七章 异议处理与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淮委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单位异议材料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须署真实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材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授奖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淮委科技管理部门责成申报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异议内容,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淮委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
涉及异议的成果未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异议材料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弃权,取消该成果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秉持客观真实、诚信报奖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尚未授奖的,永久取消该成果的评奖资格;已授奖的,经委主任办公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予以公告。对该成果的申报单位,连续三年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委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河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修订)》(淮委办〔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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