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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汝河治理工程(河南省境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发布时间:  作者:水保处  来源:水保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淮委建设局洪汝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汝南县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局,新蔡县洪汝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平舆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要求,20231113日至14日,我委组织河南省水利厅、驻马店市水利局对洪汝河治理工程(河南省境内)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组查看了洪汝河治理工程大洪河治理、洪河分洪道治理(河南段)工程建设现场,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各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情况汇报,形成督查意见如下:

一、检查项目基本情况

洪汝河治理工程范围为宿鸭湖以下汝河干流、班台以下大洪河及洪河分洪道全线。项目涉及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信阳市淮滨县及安徽省阜南县、临泉县等7个县(区)。工程建设包括河道工程、堤防工程、穿堤建筑物和桥梁工程等。水利部以《洪汝河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064号)对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明确了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范围、目标、措施等,为做好工程建设期间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依据。工程于20201130日开工,计划总工期48个月。目前工程总体完成进度为85%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洪汝河治理工程各建设单位成立了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机构,制定了管理制度,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工作职责;实施了表土剥离集中存放和保护,对取土场、弃土场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满足当前进度要求,有效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

二、主要问题

(一)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除淮委建设局洪汝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已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外,汝南县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局、新蔡县洪汝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平舆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的工程实施段尚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任对象为生产建设单位。

(二)监测工作开展不规范。承担汝南县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局、新蔡县洪汝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平舆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的工程实施段监测单位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责任对象为监测单位。

(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部分建筑物周边暂存的基坑回填土和表土尚未采取拦挡、苫盖等临时防护措施;部分弃土区边坡地表裸露,尚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责任对象为施工单位。

三、整改意见

(一)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汝南县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局、新蔡县洪汝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平舆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按规定尽快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督促监测单位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对监测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并给出相应建议。

(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初步设计要求,落实施工现场临时苫盖、排水、拦挡、沉砂池等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减少因工程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对周边不利影响。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确保该项目水土保持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水利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请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工程、植物和临时措施实施进度。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

(二)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办水保〔2015139号)要求,督促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三色评价赋分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向我委和河南省水利厅报送上一季度季报,并按规定提交总结报告。

(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要求,督促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切实做好建设期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加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四)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等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该工程建设期间水土保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根据工程建设总体安排,适时组织开展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利部报备验收材料。

(五)按照本次检查意见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并于202413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抄送河南省水利厅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接受我委或相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的问题整改情况抽查或回头看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河南省水利厅,驻马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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