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杨庄滞洪区主体工程建设管理局,西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平舆县蛟停湖滞洪区建设和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新蔡县蛟停湖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局,舞阳县泥河洼滞洪区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要求,2024年4月9日至10日,我委组织河南省水利厅、漯河市水利局、驻马店市水利局对河南省淮河流域滞洪区建设工程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组查看了河南省淮河流域滞洪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召开了座谈会,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检查项目基本情况
河南省淮河流域滞洪区建设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是淮河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和漯河市境内。工程建设范围为杨庄、老王坡、蛟停湖和泥河洼滞洪区围堤工程及设计蓄洪淹没范围内的安全建设工程。建设任务为加固滞洪区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加固围村堤及新建排水设施,建设避洪设施、撤退转移道路及相关桥梁,新建集中供水工程,完善管理设施和通信预警设施等。工程总征地面积283.6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512.6万立方米,初设批复总投资10.46亿元,总工期48个月。水利部以《水利部关于河南省淮河流域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143号)对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予以批复,明确了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范围、目标、措施等,为做好工程建设期间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依据。
工程实际实施分为5段,成立了驻马店市杨庄滞洪区主体工程建设管理局、西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平舆县蛟停湖滞洪区建设和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新蔡县蛟停湖滞洪区工程建设管理局、舞阳县泥河洼滞洪区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处5家建设单位,分别承担工程相应的建设与管理任务,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工程于2018年8月陆续开工建设,2023年9月完工。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各建设单位分段先后组织召开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议,公示结束后向水利部申请报备。2024年2月,因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水利部退回报备申请及报备材料。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各建设单位成立了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机构;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后续设计;委托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依法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措施满足方案要求,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
二、主要问题
(一)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总结报告不规范。舞阳县泥河洼滞洪区工程、西平县老王坡滞洪区工程、杨庄滞洪区工程监测季报三色评价赋分表扣分存在问题,与描述不符。杨庄滞洪区工程、新蔡县蛟停湖滞洪区工程、舞阳县泥河洼滞洪区工程三色评价赋分表未严格按照规定扣分,监测总结报告三色评价赋分不合理。平舆县蛟停湖滞洪区工程监测季报资料不完整,部分季报缺失。责任对象为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不规范。舞阳县泥河洼滞洪区工程验收报告附件及附图不规范,附图缺少主体工程总平面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竣工验收图。西平县老王坡滞洪区工程、平舆县蛟停湖滞洪区工程等验收报告附件中单位工程验收签证未盖章,附件中缺少项目立项文件。责任对象为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三)水土保持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舞阳县泥河洼滞洪区工程验收鉴定书文本不规范且存在文字错误,未严格按照水保〔2017〕365号文附件的要求编制验收鉴定书;纸质验收材料不完整,缺少立项文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监理档案资料等;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签字表未签字。舞阳县泥河洼滞洪区工程和西平县老王坡滞洪区工程缺少监理总结报告。责任对象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问题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意见
(一)督促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规范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总结报告。按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复核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有关内容、数据。
(二)督促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严格按照水保〔2017〕365号文附件的要求,规范验收鉴定书格式,补充完善验收报告附件内容。
(三)按照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清单,规范整理水土保持档案资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确保该项目水土保持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自主验收程序要求落实,请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等要求,整理完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档案资料。
(二)请河南省淮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做好该工程的统筹协调工作,汇总、审核各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并按要求统一向水利部报备。
(三)按照本次检查意见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抄送河南省水利厅和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将按照《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开展信用惩戒。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淮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漯河市水利局、驻马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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