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洸府河东石佛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样管线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8年8月10日。
一、基本同意洸府河东石佛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样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项目为原监测站迁建,水质采样点未变动。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程占用南四湖湖岸线控制利用区。
项目位于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许庄街道,相应南四湖湖东堤桩号2+760,建设内容包括监测站房、采水点和采水管道等。水质监测站房位于南四湖湖东堤背水侧管理范围外,距南四湖管理范围线最小距离约6m,采用单层框架结构、筏板基础。采样点使用潜水泵,置于洸府河左岸常水位以下50cm。采水管道及配套光缆自洸府河左岸水质采样点通过开挖浅埋方式水平铺设至湖东堤迎水侧堤脚,采用开挖浅埋爬堤方式穿过湖东堤迎水侧堤坡和堤顶,过堤后贴背水侧堤坡铺设至堤脚,再通过开挖浅埋方式接入监测站房。管道与堤防正交,过堤处管底高程为38.9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高于南四湖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36.99m。管道在滩地最小埋深约为1.6m,在转弯和堤坡处设0.5m×0.5m×0.5m现浇混凝土镇墩10处,在迎水侧堤肩2m处设置环宽0.3m厚0.5m混凝土截渗环1处。
过堤管道采用4条PE管,其中2条为dn25PE取水管,2条为dn20PE电缆管,均为一用一备,公称压力为1.6Mpa。过堤处管道外部套一根dn75PE保护管,并设置35mm柔性泡沫橡塑保温层,内部充填水泥浆固定,两端浇筑混凝土封堵。合计铺设dn75PE保护管66.5m,dn25PE供水管153m,dn20PE电缆管133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管道过堤处:E******,N******。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管道过堤处26m范围内堤顶高程由40.21m加高至设计顶高程40.58m,背水侧堤坡加固帮宽4m,坡比1:3。
三、南四湖湖东堤为二级堤防,加高培厚堤防需严格按照规范中技术参数、标准等要求实施。管道埋设完成后,及时恢复滩地、堤防及护堤地防护。
四、你局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局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局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验收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项目投入使用后,及时拆除临时监测设施并运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巡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局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十一、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 2 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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