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政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河东区机场片区积水治理工程小埠东东干渠泵站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单位。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河东区机场片区积水治理工程小埠东东干渠泵站
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临沂市河东区位于沂河左岸,区内机场片区排水管网已基本建成,但排涝出路不畅,涝水不能及时排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为提高区域排涝能力,临沂市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实施河东区机场片区积水治理工程小埠东东干渠泵站工程,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临沂市河东区规划防洪标准近期为50年一遇,远期为100年一遇,除涝标准为10~20年一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临沂市中心城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为2~5年。
经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论证,工程任务为:通过建设小埠东东干渠泵站,并结合区域排涝体系调整、东干渠适度扩建及规划新建的李公河入沂河排涝泵站等,使机场片区排涝标准达市政雨水管网5年一遇。泵站设计抽排流量为30m3/s,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泵房建筑物级别为1级,出水箱涵级别为3级。施工围堰级别为5级,洪水标准采用非汛期5年一遇。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东干渠泵站、引水渠堰门等。
泵站位于沂河左堤桩号70+640处(零桩号为苏鲁省界),堤后式布置,中心坐标:X=******,Y=******(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泵站进水前堰门采用下开式,2孔,单孔尺寸3.50m×3.60m(宽×高,下同),底高程60.6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格栅渠长5.20m,宽10.20m,底高程61.80m;进水池长30.90m,宽10.20~12.31m,底高程58.00~61.50m,设4台立式轴流泵;出水管后设挡水溢流堰,堰高2.80m,宽12.31m,厚0.40m,堰顶高程68.90m;堰下设3孔防洪闸,边孔、中间孔尺寸分别为3.40m×3.30m、3.70m×3.30m;出水池长23.00m,宽12.31m,底高程61.50m。上方设控制室,长17.00m,宽13.31m,底高程70.30m。新建出水箱涵,尺寸6.00m×3.00m,长160.50m,底高程57.99~61.20m;箱涵上设下开式堰门,2孔,单孔尺寸3.00m×3.00m;箱涵出口设18.00m长消力池,后接20.00m长海漫,末端设5.00m长抛石防冲槽。对消力池、海漫上下游各50m岸坡进行防护。在小埠东引水渠距迎水侧堤脚3.1m处设下开式堰门,2孔,单孔尺寸3.50m×2.00m。在现状小埠东引涵下游5m处布设渗流监测断面,设置4根测压管。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及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工程统筹考虑现状沟渠水系、涝水出路安排、工程实施制约因素等,经论证,拟通过新建小埠东东干渠排涝泵站,并结合区域排涝体系调整、东干渠适度扩建及规划新建的李公河入沂河排涝泵站等,解决机场片区涝水外排出路不畅问题。泵站结合小埠东东干渠、引涵等进行布置,充分利用现有沟渠,汇水条件较好,工程建设影响较小。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成后,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汛期调度运行管理,严格服从流域防洪统一调度安排,落实泵站限排措施,确保沂河防洪安全;加强排区涝水水质监测和预警,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理措施,避免对沂河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五、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废弃物应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六、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项目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工程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落实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依法依规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及时移交管理单位。
八、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水法规和采砂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九、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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