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淮河枢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重新办理息县淮河枢纽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息水电〔2025〕2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息县淮河枢纽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息县淮河枢纽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息县淮河枢纽水电站工程在河南省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息县淮河枢纽基础上建设,利用工程下泄生态基流和弃水发电。2023年,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息发改审批〔2023〕57号文批复息县淮河枢纽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装机规模8000kW(3×2300kW+1×1100kW),多年平均年发电小时数3629h。2024年,淮委以淮许可决〔2024〕17号准予息县西石龙淮河引水灌溉工程生态建设服务中心息县淮河枢纽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申请。2025年,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息发改审批〔2025〕69号文明确项目法人变更为息县淮河枢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内容不变。
二、同意息县淮河枢纽水电站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淮河干流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河南省息县淮河枢纽右侧导流明渠(东经******,北纬******),取水类型为河道内生产,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设计最大取水流量122m3/s,多年平均取水量14.71亿m3/a,最大年取水量28.77亿m3/a。
三、你公司应加强水电站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提高各生产环节用水效率,主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行业用水定额等有关规定要求。
四、你公司应严格服从淮河水资源调度管理要求,加强与息县淮河枢纽管理单位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流量保障措施,枢纽坝址断面6月至8月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为38.60m3/s,9月至次年5月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为12.87m3/s。
五、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和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按照淮委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报淮委同意。
七、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八、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取水许可决定书淮许可决〔2024〕17号文自行失效。自原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2024年1月27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工程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申请
取水工程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抄送:河南省水利厅、信阳市水利局、息县水利局、息县西石龙淮河引水灌溉工程生态建设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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