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界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项目配水管道穿越沙颍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9月2日至2028年9月1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界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项目配水管道穿越沙颍河处左、右岸均为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管控要求,你公司组织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为皖北地区群众喝上引调水工程规划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将进一步提高界首地区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我委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项目所占岸线保留区对本段岸线及附近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经论证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界首市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项目配水管道穿越沙颍河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阜阳市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孙楼村西侧、城东地表水厂取水口下游367m处穿越沙颍河,穿越处相应河道桩号为10+360。项目采用1根DN1000直缝钢管,设计压力为0.5MPa,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长约422m。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沙颍河,定向钻水平段长约833m,管道与河道夹角85°;定向钻出、入土点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入土点距沙颍河现状左堤背水侧堤脚约249m,入土角10°,出土点距沙颍河右堤背水侧堤脚约188m,出土角6°。管道穿越河槽段管顶高程12.94m(1985国家高程,下同),河底最小埋深8.26m,管道穿左、右岸堤防处管顶距堤顶距离分别为26.49m、24.13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入土点:E******,N******;
出土点:E******,N******。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方案。
1. 堤防防渗及加固
定向钻施工前,采用高压旋喷灌浆截渗墙对穿越处堤基进行截渗处理,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30m,截渗墙位于迎水侧堤脚1.0m,墙顶高程36.00m,墙底高程6.94m,桩径0.8m,孔距0.7m,成墙厚度不小于0.39m。
定向钻施工前,采用压密注浆对穿越处堤基进行加固,沿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布置2排,排距1.5m,梅花形布置,孔距为2.0m;长度范围为堤防临水侧护堤地至堤防背水坡护堤地,长65.0m/62.0m(右岸/左岸);深度范围为管底以下不小于5.0m(高程6.94m)。
2. 出、入土点防渗
项目在定向钻出、入土段管道处各设置2道C25钢筋混凝土截渗环,尺寸为3.0×3.0×0.5m(宽×高×厚);出、入土点基坑采用10%水泥土回填压实,压实度不小于0.94。
3. 堤防安全监测
项目在管道穿堤中心线处左、右岸各设1个断面进行堤防安全监测,每个断面设4个位移沉降监测点,分别位于穿越处迎、背水侧堤肩及堤脚;每个断面设2个测压管,分别位于迎、背水侧堤坡。项目施工期间每2天监测1次,完工后一年内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
四、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阜阳市水利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公司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阜阳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塌孔、裂缝或冒浆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阜阳市水利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阜阳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阜阳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阜阳市水利局备案。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公司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十一、项目主体工程、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等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阜阳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阜阳市水利局,界首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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