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三电厂:
你厂《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请示》(2025(第26号)文件)及取水许可注销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委决定如下:
一、同意注销你厂取水许可证(A340421S2021-1199)。取水许可证注销后,你厂如需取水,应向我委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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