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4×140MW+2×350MW)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请示》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4×140MW+2×350MW)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4×140MW+2×350MW)项目(以下简称华能临沂热电联产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现有4台140MW和2台350MW热电联产机组,作为临沂市城区主要集中供热热源,供热能力1452MW,可供热面积3226万m2,服务范围包括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等。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现持有取水许可证(A371302S2021-1373),因项目取水水源和供热规模调整等原因,重新申请取水。
二、同意华能临沂热电联产项目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再生水、沂河地表水和市政管网供水,保证率97%。其中,再生水取水量791万m3/a,取自临沂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沂河地表水取水量1000万m3/a,取水地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河刘家道口节制闸上游右岸6.5km处(东经******,北纬******),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火(核)电和其它电力生产用水。
本项目以小埠东橡胶坝取水工程作为沂河地表水备用取水工程,取水地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沂河小埠东橡胶坝上游右岸300m处(东经******,北纬******),备用取水量为70万m3/a,包含在上述许可的沂河地表水取水总量内。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优化用水工艺,优先利用临沂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再生水,发电、供热等主要产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用水定额标准管理要求。
四、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沂河水资源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你公司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按照淮委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报淮委同意。
七、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项目直接利用已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经审查,该项目取水水源选取、取水口设置、取水用途、主要用水指标、计量设施安装等符合取水许可管理等有关要求,同意核发沂河地表水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有效,原取水许可证(A371302S2021-1373)同时予以注销。
九、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你公司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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