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山东省郯城县马头灌区渠首闸拆除重建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单位。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山东省郯城县马头灌区渠首闸拆除重建工程规划
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马头灌区渠首闸位于沂河中泓桩号16+265(零桩号为苏鲁省界)左堤处,主要功能是引沂河水为马头灌区农田灌溉。渠首闸已建成运行多年,存在安全隐患,经安全鉴定为四类闸。郯城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提出对马头灌区渠首闸进行拆除重建,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做好中小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作。根据《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提标工程规划》(水利部办规计〔2022〕88号文印发审查意见),沂河刘家道口~苗圩左岸防护区防护对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苗圩100年一遇设计水位为25.2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经论证,山东省郯城县马头灌区渠首闸拆除重建工程任务为:原址拆除重建马头灌区渠首闸,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保障农田灌溉用水需求。渠首闸设计引水流量16.7m3/s。闸室、箱涵、恢复堤防级别为1级,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施工围堰级别为4级,洪水标准采用非汛期20年一遇。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闸拆除重建、堤防恢复等。上游连接段设钢筋砼铺盖,铺盖顶高程35.60m,两岸设C30钢筋砼悬臂式挡墙,均长10.0m,墙顶高程41.6m,铺盖下设0.4m厚塑性混凝土防渗墙。闸室段长8.5m,共3孔,闸孔净尺寸3.0m×2.5m(宽×高,下同),闸底板顶高程35.6m,闸墩顶高程41.6m,边墩、中墩及闸底板厚1.5m,基础采用C30钢筋砼灌注桩,闸顶设钢筋砼排架和机架桥,排架顶高程47.2m,桥上设启闭机房。箱涵段长39.5m,3孔,每孔净空3.0×2.5m,共4节,顺水流方向长度分别为7.0m、10.0m、10.0m、12.5m,底板顶高程由35.6m渐变至34.42m,末节箱涵设置钢筋砼悬臂式挡墙,墙顶高程41.45m。下游连接段设置消力池、海漫和防冲槽,消力池总长16.1m,池底高程33.42m,消力池末端两岸采用C20埋石混凝土与现状护岸衔接;海漫长20.0m,水平段、斜坡段分别长5.0m、15.0m,坡比1:30。对影响范围内沂河堤防按1级标准恢复建设,复堤长度118.0m,堤顶高程46.95m,宽度12m,按照坡比1:20与现状堤顶道路衔接,设置堤防安全监测断面2处。
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和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马头灌区渠首闸为原址拆除重建,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沟渠水系,建设影响范围较小,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穿堤箱涵与堤防结合部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施工期安全监测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服从流域统一调度,加强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防洪安全。
六、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批复的规模实施取水,如取水规模或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废弃物应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八、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进行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九、工程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落实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依法依规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及时移交管理单位。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水法规和采砂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水文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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