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水文水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蚌埠市延安路淮河大桥建设工程对蚌埠(吴家渡)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补救工程(二期)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1月6日至2029年1月5日。
一、基本同意蚌埠市延安路淮河大桥建设工程对蚌埠(吴家渡)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补救工程(二期)(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淮河岸线控制利用区。项目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右岸,建设内容包括水位自记井、趸船码头以及水尺、标志牌等附属设施。
1. 自记井
自记井位于解放路淮河大桥上游880m处,相应蚌埠圈堤许曹段桩号4+630,水位自记井包括进水口、进水管、沉砂井、自记井井筒、自记井井房、人行栈桥。进水口采用八字式进水口,设上下两层进水口,上层进水口底高程12.00m(1985国家高程,下同),下层进水口底高程9.50m;进水管采用双层DN400钢筋混凝土管,上、下层进水管长度分别为35m、55m;进水管沿线设2座钢筋砼结构沉沙井,沉沙井尺寸为2.1m×1.8m,顶高程分别为12.00m、14.50m。采用现浇砼对进水口上、下游各5m范围内河道岸坡进行防护,坡比为1:8。
自记井井筒采用钢筋砼筒体结构,外径尺寸为Φ1.8m,基础底高程7.00m,井身上部设观测平台及井房,平台面高程26.15m,平台底高程25.40m;钢梁结构人行栈桥自观测平台与右岸堤防平交,栈桥总长98.95m、宽2.8m,跨径16m,栈桥梁底高程25.40m。
2. 趸船码头
项目在解放路淮河大桥上游815m处建设一座25m×10m钢质趸船,在滩地新建长39m活动钢引桥及2×30m的固定钢引桥,引桥宽2.0m,梁底高程24.18m,引桥与后方滩地通过地梁和踏步连接。
3. 附属设施
项目在自记井人行栈桥上游约8m处迎水侧堤坡设下堤台阶,新建30根1.6m长直立式水尺,下堤台阶处设5根,其余布置在河道滩地;在左、右岸滩地及堤防堤肩共设置4个测流断面标志牌、4个断面界桩、1个保护标志牌、1个基本水准点和1个校核水准点及配套水准指示桩。
项目水电管线采用爬堤方式穿越右堤并接至自记井栈桥,管底高程24.40m,堤顶埋深0.8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自记井房:******E,******N;
趸船基地:******E,******N;
上层进水口:******E,******N;
下层进水口:******E,******N。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1. 堤坡防护
采用生态预制块护坡对人行栈桥上、下游各10m范围堤坡进行防护,自堤脚22.00m护至堤顶25.40m,坡局比1:5,坡顶设0.4m×0.6m(宽×高)现浇C25混凝土压顶,坡底设0.6m×0.8m(宽×高)C25混凝土固脚。
2. 岸坡防护
采用60cm厚抛石对自记井进水口、趸船基地栈桥上、下游各30m范围内其余河道岸坡进行防护,总长115m,坡比1:8,防护高程9.00m~14.59m,河底设1m平抛段。
3. 人行栈桥近堤桩基防渗
对栈桥桩基周边2.0m范围进行防渗处理,自下而上分别为复合土工膜、10%水泥土,水泥土回填深度1.5m~2.5m,回填土压实度≥0.95。
三、项目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弃土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鉴定书及时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堤防、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承诺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抄送:水利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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