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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庄涵拆涵建站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规计处  来源:规计处  责任编辑:俞晖

扬州易盛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曹庄涵拆涵建站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扬易发〔202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该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单位。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211

曹庄涵拆涵建站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曹庄涵位于淮河入江水道归江河道金湾河西桩号2+622处(金湾闸桩号),排涝建成运行多年,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扬州东站片区近年内涝严重,现状排涝标准抽排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区域排涝需要。为消除工程安全隐患,提高区域排涝能力,扬州易盛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实施曹庄涵拆涵建站工程,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入江水道设计泄洪流量为12000m3/s,设计洪水位高邮湖、三江营分别为9.33m5.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扬州市城市排涝标准为20~30年一遇,其中重点区域为30年一遇

经可研阶段论证拟定,曹庄涵拆涵建站工程任务为:拆除曹庄涵改建为曹庄闸站,结合杭庄、耿营、新桥闸站建设等,使扬州东站片区排涝标准总体达到30年一遇。曹庄闸站设计抽排、自排流量分别为5.8m3/s8.1m3/s。出水箱涵、防洪闸建筑物级别与现状所在堤防级别一致;泵房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施工围堰级别为5级,洪水标准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曹庄涵原址建设曹庄闸站恢复堤防。曹庄闸站由进水池、站身、出水池、出水箱涵防洪闸、消力池等组成。进水池顺水流方向长8.0m,净宽12.0m泵站堤后式布置站身顺水流方向9.5m垂直水流方向长13.6m,底板面高程1.5m废黄河高程下同,站身共3孔,边孔、中间孔净宽分别为3.2m、4.0m;出水池顺水流方向长13.0m,底板面高程1.5m;箱涵5节,总长75.0m,4.0m×2.5m防洪1,闸门顶高程4.0m;后接消力池护底防冲槽恢复上下游堤防40.0m堤顶高程8.5m8.0m6.0m沥青道路

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排涝需求,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理标准基本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曹庄闸站为原址拆除改建,充分利用了现有沟渠水系,汇水条件好,工程建设影响范围较小工程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服从流域防洪统一调度安排,加强工程调度和运行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五、曹庄闸站施工需开挖金湾河闸下段西堤,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穿堤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分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施工期安全监测,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抄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废弃物应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七、按照河湖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进行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扬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扬州市水利局备案。

八、工程建成后,你单位应及时落实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依法依规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及时移交管理单位。

九、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如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一、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扬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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