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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临沂兰陵二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邳苍分洪道及燕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山东临沂兰陵二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224日至2029223

一、基本同意山东临沂兰陵二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邳苍分洪道、燕子河(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1. 跨越邳苍分洪道

项目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长城镇王樊庄南100m处跨越邳苍分洪道,相应邳苍分洪道左、右堤桩号分别为5+500、4+500,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项目山东电力发展十四规划内容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邳苍分洪道左、右岸岸线保留区。

项目#44#48杆塔4档跨越邳苍分洪道,档距分别262m422m450m464m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设3座铁塔(#45~#47)#45铁塔距西偏泓东岸最小距离76m,#46铁塔距西偏泓东岸最小距离484m,#47铁塔距离东偏泓西岸最小距离248m;#44铁塔距离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74m,#48铁塔距离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66m。线路弧垂距邳苍分洪道左、右岸堤顶最小距离分别为13.24m、19.67m,线路与河道交角85°。

2. 跨越燕子河

项目于兰陵县长城镇前王庄村西北310m处跨越燕子河,苏鲁省界4.78km相应燕子河河道中泓桩号为5+841,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

项目#35~#36杆塔一档跨越燕子河档距332m#35铁塔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58m#36铁塔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108m。线路弧垂距燕子河左、右岸堤顶最小距离分别为15.53m、15.30m,线路河道交角85°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35铁塔:******E******N

#36铁塔:******E,******N

#44铁塔:******E,******N

#45铁塔:******E,******N

#46铁塔:******E,******N

#47铁塔:******E,******N

#48铁塔:******E,******N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1. 项目建设占用邳苍分洪道行洪断面面积11.84m2,对#45、#46铁塔附近高滩进行开挖,顺水流方向长50m(相应西偏泓中泓线桩号4+975~5+025),垂直水流方向长50m,平均开挖深度0.15m,补偿行洪断面面积15m2

2. 项目在#45、#47铁塔上布设在线监控装置

3. 项目采用原状土对#35~#36#44~#48塔基1m范围内土方进行换填压实,换填深度2m,压实度不小于0.93

三、项目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弃土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

五、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禁污废水排入河道。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负责。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八、线路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已废弃的线路。

九、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224

抄送山东、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南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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