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淮滨县水源置换及第二水厂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9年2月23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淮滨县水源置换及第二水厂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所在岸线为保留区。根据《岸线规划》管控要求,你单位组织编制的《淮滨县水源置换及第二水厂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我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项目建设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在规划期内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淮滨县水源置换及第二水厂建设项目取水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徐门村淮河左岸,下距京九铁路淮河大桥约2.4km,相应河道桩号66+500(起点:息县水文站),管道与堤防夹角约86.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取水头部、引水管道、工作井、接收井等,引水管道采用顶管方式穿越淮河左堤后埋设至取水头部。项目设计取水规模25万m3/d,设计防洪标准30年一遇。
取水头部采用挖入式布置,切滩后退约38m,喇叭口前端宽度约92.3m,开挖底高程17.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坡比1:3,喇叭口内布置2个钢格栅结构取水头部,格栅底高程17.20m,顶高程19.40m。两个取水头部后方各接一根DN1600引水管道,管道中心线高程18.30m,管道中心间距5.0m。引水管采用明挖暗埋方式自取水头部埋至接收井,长65m,采用顶管方式自接收井顶管至工作井,顶管长度530m,滩地内最小埋深11.9m。
接收井位于迎水侧滩地,距堤脚最小距离约256m,井底高程16.50m,尺寸为11.0m×6.0m×17.0m(顺水流向×垂直水流向×高)。工作井位于堤防背水侧,距堤脚最小距离约164m,井底高程16.50m,尺寸为外径14.6m、高14.5m。顶管完成后,接收井作为阀门井,工作井回填,在距堤防背水侧堤脚约240m处取水泵站前池设防洪闸门。
对取水头部中心线上游110m至下游118.5m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坡比均为1:3,高程23.00m、26.00m处分别设2.0m宽平台。采用0.15m厚连锁生态护坡对取水头部中心线上、下游各24m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自高程17.50m护至高程31.60m;其余范围内水上采用0.15m厚连锁生态护坡自高程26.00m护至高程31.60m,水下采用0.6m厚抛石护坡自17.50m高程护至26.00m高程。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1. 高压旋喷防渗处理
项目顶管实施前,采用高压旋喷对堤防进行防渗处理,范围为两根引水管间中心线两侧各30m。防渗墙位于堤顶距迎水侧堤肩0.5m处,墙顶高程36.30m,底高程15.30m,成墙厚度不小于0.52m。
2. 高压摆喷防渗处理
项目顶管实施后,采用高压摆喷对高压旋喷防渗墙墙前1.5m、墙后1.5m、顶管外壁周边2.2m范围进行加固。墙顶高程36.30m,底高程15.30m,成墙厚度不小于0.15m。
3. 压密注浆
项目顶管施工完成后,对顺管道方向迎水侧堤脚外10m至背水侧堤脚外10m、垂直管道方向两根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6m范围进行压密注浆处理。两根引水管中心线布置1排,两根管道外侧各布置4排(共9排),排距1.5m,孔距1.5m,梅花形布置。注浆高程为管顶以上3.5m(高程22.60m)至管底以下2m(高程15.50m)。
4. 堤防安全监测
项目在淮河左岸堤防设安全监测措施。设3个沉降监测断面,分别布置在两根引水管间中心线及中心线上、下游各40m处,每个断面设4个观测点,观测点位于迎、背水侧堤脚和堤顶;设2个渗流监测断面,分别布置在两根引水管间中心线及中心线上游40m处,每个断面设4个观测点,观测点位于迎、背水侧堤脚和堤顶。施工期监测频次为1次/天,运行期监测频次为1次/周,观测持续2年。
四、你单位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信阳市水利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五、项目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送连信阳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塌孔、裂缝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信阳市水利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信阳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信阳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信阳市水利局备案。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项目主体工程、消除或减轻影响处理措施等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十一、项目主体工程、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信阳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2月2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南省水利厅,信阳市水利局,淮滨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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