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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泗洪10千伏潘山164线网架结构优化工程穿越徐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泗洪县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宿迁泗洪10千伏潘山164线网架结构优化工程穿越徐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3月30日至2029年3月29

一、基本同意宿迁泗洪10千伏潘山164线网架结构优化工程穿越徐洪河(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归仁镇和宿城区龙河镇境内,距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省界约0.25km,于现状潘山大桥下游30.6m处穿越徐洪河,相应徐洪河桩号为K53+070。根据《江苏省徐洪河保护规划》,管道穿越处两岸岸线功能区均为保留区取得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采用一根DN630(内含4孔电缆管道)PE管,以定向钻方式一次穿越徐洪河,定向钻水平段长714m,管道与河道夹角90°,定向钻出、入土点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入土点距徐洪河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253.5m,入土角16°;出土点距徐洪河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137m,出土角17°。管道穿越河槽段管顶高程0.50m(1985国家高程,下同),河底最小埋深约7.6m,管道穿左、右岸堤防处管顶距堤顶最小距离分别为22.7m、22.0m。

项目沿管道穿越方向灌注水泥浆液置换原定向钻泥浆,并在穿越左、右岸堤防外侧各设置1个警示牌。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为: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方案。

1.压密注浆

项目定向钻施工完成后,对顺管道方向迎水侧堤脚外5m至背水侧堤脚外5m、垂直管道方向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5m范围进行压密注浆处理。管道外侧各布置3排(共6排)灌浆孔,排距2m,孔距1.5m,梅花形布置。注浆高程为管顶以上3.5m(高程4.00m~7.10m)至管底以下2.5m(高程0.50m~-2.63m)。

2. 出入土点防渗措施

项目对定向钻出、入土端管道斜直段设置C30混凝土截渗环,截渗环外直径为2m,截渗环长度沿管道方向不小于2m。管道水平段与斜直段连接处基坑采用水泥土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3。

3. 堤防安全监测

项目在两岸堤防设安全监测措施。设3个沉降监测断面,分别布置在管道中心线及中心线上、下游各15m处,每个断面设4个观测点,观测点位于迎、背水侧堤脚和堤顶。施工期监测频次为1次/天,运行期监测频次为1次/周,观测持续1年。

三、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宿迁市水利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四、项目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公司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送连宿迁市水利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塌孔、裂缝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宿迁市水利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宿迁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宿迁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公司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宿迁市水利局备案。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用、环保、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公司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或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九、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宿迁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安徽省水利厅,宿迁、宿州市水利局,泗洪县水利局、宿城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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