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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点建设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点建设工程涉河事项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3月31日至2029年3月30日。

一、基本同意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州市运河街道中运河左岸滩地,连霍高速京杭运河特大桥上游约1.5km处,相应中运河左堤桩号36+880~36+950。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岸线控制利用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岸坡挡土墙、河底局部、项目区道路、绿化及相关附属设施。

1.岸坡挡土墙

对项目区河岸进行修整顺直,顺岸布置长70m、高5m、厚0.5m混凝土挡土墙,墙顶高程24.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距中运河左堤迎水侧堤脚最小水平距离64.4m。挡土墙基础采用宽2.9m、埋深0.5m混凝土底板,基础底高程19.00m。挡土墙前沿设2处双层停靠平台,上层常水位停靠平台高程24.00m,下层低水位停靠平台高程22.00m,上下两层之间采用长3.6m、宽1.75m踏步连接,坡度1:2.5。

2.墙前河底局部疏挖

对挡土墙前局部进行疏挖,最大宽度8m,疏挖底高程21.00m。

3.项目区道路和绿化

在挡土墙背水侧项目区四周215.7m、宽4.0m~5.5m人字形砖面层人行步道,在项目区下游侧建设长46.6m,宽6.0m混凝土面层道路连接人行步道与上下堤坡道路,人行步道和混凝土道路路面高程均平现状滩面,高程为24.00m~24.50m。上下堤坡道路维持现状,长40m,宽7.5m,与堤防夹角约29°,坡比

1:8;在人字形砖道路中央铺设草坪,铺设面积2226m2。

4.相关附属设施

在项目区草坪边缘设置3套照明设备和2套监控设施。项目区设置10组直径28cm、出地面70cm球墨铸铁羊角系船柱。

项目控制点坐标

西北角:东经******,北纬******

东北角:东经******,北纬******

东南角:东经******,北纬******

西南角:东经******,北纬******

项目区域存在淹没风险,你单位应制定预案,落实相关措施,保障项目安全和人员安全。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区绿化植栽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应影响行洪通畅。项目建设不得垫高滩地,弃土不得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务局

六、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禁污废水排入河道。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负责。

七、项目运行期如需开展局部河底疏挖,你单位应于实施前将疏挖方案、施工安排等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务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邳州市水务局,邳州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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