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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金山湖湿地导流工程入河排污口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固镇县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蚌埠金山湖湿地导流工程入河排污口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的请示》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43日至202942日。

、基本同意蚌埠金山湖湿地导流工程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淮河左岸长淮卫大桥下游210m,对应淮北大堤桩号25+750已取得相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淮河岸线已开发利用段。

项目采用1根DN900钢管爬堤穿越淮北大堤管道与淮北大堤正交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长度约162m。堤防迎、背水侧堤坡埋深分别为0.6m、0.81m,堤顶水平管底高程22.45m1985国家高程,下同)、管顶0.7m滩地段采用明挖敷设,管顶埋深2.7m~3.9m

管道末端设置消能井,消能井尺寸4.0m×4.0m(长×宽),消能井后接C40钢筋混凝土出口箱涵。箱涵共分5节,总61.08m,渠首宽2.0m,渠尾宽3.5m,底板顶高程13.60m~14.50m,箱涵净高1.9m~2.8m。消能井和出口箱涵顶高程平现状滩地

项目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10m范围内河道岸坡进行防护,现状河底(高程1.80m)至高程13.60m采用0.6m厚抛石,高程13.60m至现状滩面(高程16.60m)采用0.2m厚现浇混凝土,岸坡防护坡比1:4。

排污口控制点经纬度:******°E******°N

、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1. 堤防加固

项目采用背水侧加培方式对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15m范围内的淮北大堤进行加固,加培后堤防上、下游各设30m衔接段顺接至现状堤防。加培后堤顶高程与原堤顶高程一致24.65m),堤顶19.5m,背水侧坡比1:3。

2.堤防安全监测

堤防迎水侧坡面淮北大堤桩号25+750布置水位标尺1副;在管道中心线下游15m处各布置沉降监测断面1个每个监测断面布设4个监测点,分别位于迎、背水侧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对蚌埠(吴家渡)水文站水位观测及流量测验产生轻微影响的结论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弃土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审核),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

六、项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七、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负责。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承诺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固镇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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