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天长市市区第二水厂取水头部及供水管道穿高邮湖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7月2日至2029年7月1日。
一、基本同意天长市市区第二水厂取水头部及供水管道穿高邮湖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万寿镇,相应高邮湖河道桩号21+400。根据《安徽省高邮湖湖泊保护暨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高邮湖岸线保护区,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取水规模为15万m3/d,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主要建设内容为取水头部、引水管及防护围栏等水源地保护配套设施。
取水头部采用2套钢制喇叭口式取水头,喇叭口规格采用DN1400×DN2500,喇叭口管中心标高1.25m(1985国家高程,下同),喇叭口管中心间距6m;取水头部下设置圆形集水坑并进行抛石护底,集水坑坑底高程-1.20m,底部直径20m,上口直径60m,坡比1:4;采用0.5m厚抛石对集水坑岸坡进行防护,并与现状河底平顺衔接。取水口直径1km范围设置水源地防护围栏,围栏骨架采用524个桩径400mm预制混凝土桩,间距6米,桩长12m,共设围栏总长约3.14km。
引水管采用2根D1420钢管,管道中心间距2.4m~6.00m,管道中心高程为0.89m(工作井处)~1.25m(取水头部处)。引水管采用顶管方式穿越高邮湖堤防,顶管段长600m,工作井位于堤防背水侧泵房内(河道管理范围外),井底高程-5.30m,尺寸为27.1m×17.5m×25.9m(长×宽×高),距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约27.8m,顶管接收坑距堤防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约550m,穿堤处管顶最小埋深约10m。引水管采用水下沉管开挖方式自顶管末端埋至取水头部,沉管段全长1150m,最小埋深1.5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取水头部中心点:******E,******N;
顶管工作井中心点:******E,******N。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1. 堤防防渗及加固
顶管施工前,采用高压旋喷截渗墙对穿越处堤防进行截渗处理,范围为2根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50m,总长106m,防渗墙顶高程12.00m,墙底高程-2.82m,成墙厚度不小于0.45m。
顶管施工完成后,采用花管注浆对穿越处堤基进行加固,顺管道方向范围为迎、背水侧堤脚,垂直管道方向范围为管道上、下游各3.5m,共设13排,排距1.0m;深度范围为管顶以上2m(高程3.60m)至管底以下2m(高程-1.82m)
顶管施工完成后,对顶管工作井外围进行双排压密注浆,排距1.0m,孔距1.5m,深度范围为高程-6.30m~12.00m。
2. 堤防安全监测
项目设3个沉降监测断面,分别位于两根管道中线及中线上、下游各5m处,每个断面设4个监测点,分别位于迎、背水侧堤脚及堤肩。项目施工期间每2天监测1次,完工后一年内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
项目于两根管道中线设1个渗流监测断面,断面设5个监测点,分别位于迎、背水侧堤肩、背水侧坡面(2处)、背水侧堤脚。项目施工期间每2天监测1次,完工后一年内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汛期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四、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滁州市水利局。
五、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滁州市水利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滁州市水利局负责。
六、项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滁州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滁州市水利局备案。
七、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妥善维护好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你单位应商滁州市水利局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负责。
九、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一、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滁州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滁州市水利局、天长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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