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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亳州市涡河人民大桥工程弱电管道及设施迁移项目(穿越涡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亳州市涡河人民大桥工程弱电管道及设施迁移项目(穿越涡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7月22日至2029年7月21日。

一、基本同意亳州市涡河人民大桥工程弱电管道及设施迁移项目(穿越涡河)(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涡河人民大桥上游约30m处穿越涡河,相应河道桩号为25+639,相应涡左堤桩号26+810(省界为起点),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项目采用DN630mmHDPE套管(内含93根光缆),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长328.8m。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涡河岸线已开发利用段。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涡河,水平段长约366m,管道与河道夹角为90°,与左岸堤防夹角82°,与右岸堤防夹角101°,定向钻出、入土点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入土点距涡河左堤背水侧最小距离152m,出土点距离涡河右岸防浪墙242m。出、入土角均为10°。管道穿越河槽段管顶高程8.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河底最小埋深21m。管道穿左、右岸堤防处管顶距堤顶防浪墙距离分别31m31.6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WGS84坐标)

入土点******E******N

出土点******E,******N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1. 堤防防渗

定向钻施工涡河左岸滩地结合人民路大桥措施在左岸滩地距左堤迎水侧堤脚2m处设1道高压摆喷截渗墙,其中对管道中心线上游2.1m至下游15.4m(总长17.5m)人民路大桥实施的截渗墙进行加深,墙顶高程维持37.2m,墙底高程由12.7m加深至高程7.1m;对管道中心线上游2.1m至上游15.4m范围补充设置截渗墙截渗墙总长30.8m,墙顶高程37.2m,底高程7.1m,墙深30.1m,成墙厚度0.15m。

定向钻施工,采用压密注浆对穿越处左、右岸堤防进行加固,沿管道中心线上、下游各布置6排,排距1.5m,梅花形布置,孔距1.5m;长度范围左岸为堤防临水侧护堤地至堤防背水坡护堤地,右岸为防浪墙背水侧43m至76m,总55m/33m(左岸/右岸)深度范围为管底以下不小于1m(高程7.1m)。

2. 出入土点加固

项目在定向钻出、入土段管道处各设置1道C25混凝土截渗环,尺寸为2.8×2.8×0.5m(宽×高×厚);出、入土点基坑采用粘性土回填压实,压实度不小于0.93。

3. 堤防安全监测

项目在左、右岸管道穿堤中心线及其上、下游25m处各设1个断面进行堤防安全监测,每个断面设1个沉降测点和1个渗流观测点,分别位于背水侧堤肩、堤脚。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汛期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四、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亳州市水利局

五、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亳州市水利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亳州市水利局负责。

六、项目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涉及资金、土地由你单位负责落实;项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中截渗墙应与人民路大桥截渗措施进行衔接。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亳州市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亳州市水利局备案。

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妥善维护好护岸、堤顶防汛道路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你单位应亳州市水利局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一、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其余一般变更由亳州市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亳州市水利局、谯城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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