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报“沂水县金澜湾沂河大桥工程”建设的请示》(沂建字〔2020〕17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
一、基本同意沂水县金澜湾沂河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沂水县城郊的沂河干流上,相应沂河中泓桩号162+704。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城-A级。桥梁全长556m,桥梁全宽35.5m~43m,桥跨布置采用 4×30m+(30m+60m+160m)+6×31m,桥梁纵轴线与河道斜交角80°,同组横向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梁底最低高程为135.99m(1985国家高程基准)。桥梁与规划右堤平交,与左岸滨河大道平交。
项目控制点位置为:
桥梁与规划右堤中心线交点:经度118°35'38.4",纬度35°46'12";
桥梁与滨河大道中心线交点:经度118°35'47.4",纬度35°45'55.8"。
二、基本同意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方案。
1. 右岸堤防加固
对桥址处右岸堤防按照规划防洪标准先行实施,加固范围为桥址处上游165m(其中水平段120m、放坡段45m),桥下36m、桥址处下游176m(其中水平段90m、放坡段86m),放坡段坡比均为3%。加固段堤防堤顶宽度6m,堤顶高程133.93m(20年一遇洪水位加1.50m超高),迎水坡坡比1:3,背水坡坡比1:2.5,加固段堤顶采用沥青砼路面。
2. 两岸连接路工程
对桥址处左岸滨河大道加高至左岸桥面高程137.55m,上、下游分别设25m水平连接段,再以3.0%坡比渐变至现状滨河大道,上、下游放坡坡长均为102.33m。
在左岸滨河大道背水侧修筑下穿连接路,连接路总长344.54m,其中上、下游放坡段各长172.27m,坡比均为3.5%,下穿地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单箱双室布置,箱室净宽10.50m,通道净空6.35m。
在右岸堤防背水侧修筑下穿连接路,连接路总长270m,路宽6m,其中上、下游放坡段分别长137m、133m,坡比分别为2.23%、1.86%,下穿地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单箱单室布置,箱室净宽6m,通道净空4.5m。
3. 堤(岸)坡防护
对桥址处上游100m至下游150m范围内的右岸堤防迎水坡采用植草砖进行防护,防护底高程平滩地高程132.40m~132.88m,顶高程平堤顶高程133.93m。
对桥址处上游100m、桥下37m、桥址处下游150m范围内的左右岸岸坡采用生态混凝土进行防护,防护底高程128.50m(常水位),防护顶高程左、右岸分别为130m、131m,坡比分别为1:12、1:9,顶部采用0.8m×1.0m(宽×高)的C25混凝土压顶,基础采用顶宽1m,底宽4m的梯形基础,基础深度2.0m。
三、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山东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四、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五、为保证项目安全,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六、项目建设涉及有关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砍伐、砂石开采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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