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新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35kV林薛线迁改工程线路部分跨越韩庄运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
一、基本同意35kV林薛线迁改工程线路部分跨越韩庄运河建设方案。线路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镇顿庄村东跨越韩庄运河,拆除原有涉韩庄运河6基铁塔(#34~#39)及线路,在下游处新建4基涉河铁塔(F5~F8)及线路,相应韩庄运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31+280、29+990。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82°,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4基新建铁塔中,F5铁塔距韩庄运河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84.5m,F6铁塔距韩庄运河左堤迎水侧堤脚和左岸河口最小距离分别为163.1m和136.2m,F7铁塔距韩庄运河右堤迎水侧堤脚和右岸河口最小距离分别为147.9m和96.4m,F8铁塔距韩庄运河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66.5m。导线距韩庄运河左、右堤堤顶及100年一遇洪水位最小垂距分别为25.71m、37.29m、31.8m。铁塔均采用台阶式刚性混凝土基础。
线路F2~F5在韩庄运河管理范围以外顺堤防方向布设,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56m。
控制点位置为:
F6铁塔:东经117°40′27″,北纬34°34′1″
F7铁塔:东经117°40′18″,北纬34°33′45″
二、为保证防洪安全和项目自身安全,你公司应按防洪评价报告分析计算成果复核塔基结构及埋深。
三、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原有涉河铁塔、铁塔基础、线路应拆除干净,拆除物应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工程跨河部分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及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老线路拆除方案、施工安排等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应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五、项目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七、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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